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4年度,21號
TPDM,114,智易,21,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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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至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8860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錢至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
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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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