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4年度,2號
TPDM,114,智易,2,202507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沛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0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沛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沛豪為「玥品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附表一所示商
標,均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核准商標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
示類別之商品,且現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
,亦不得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陳列、輸入或輸出,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
自民國109年間起,租用位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倉庫
,作為其向「大陸1688」、「阿里巴巴」等廠商進貨仿冒商
品囤放之點貨、包貨、寄貨場所,並在玥品企業社向新加坡
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蝦皮帳號「smilefix16
81」(下稱本案蝦皮帳號)、賣場名稱「有Sense」網站上
,刊登「有Sense寶貝球卡包 寶貝球卡盒 寶貝球卡冊 Gaol
e 卡包 卡盒 卡冊 PGCG寶貝球 大師球 卡牌包」訊息,陳
列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仿冒卡冊、遊戲機收納包、遊戲
機搖桿套、遊戲卡匣收納盒、遊戲機變壓器、遊戲機支架、
充電座、收納包、收納套等商品,供瀏覽賣場之不特定顧客
選購,並以新臺幣(下同)70元至400元不等價格販售與不
特定人。經警於112年9月7日向上開賣場以359元(含運費60
元)價格下訂購買「Pokemon」卡冊1本,在臺北市中正區之
超商收件,送請鑑定發現為侵害商標權商品後,即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於113年6月19日14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
00巷00號倉庫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
二、案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經
檢察官、被告林沛豪對各項證據資料,未對證據能力爭執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
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
,應認以之作為證據為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又上開各
項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得作為認定
事實、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82頁、第100頁、第10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孟汝
及證人徐煜翔蔡宗翰於警詢時之證述,以及告訴人之代理
人於偵訊時之陳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37至53頁、第286至2
87頁),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
據、蝦皮購物網站「smilefixl681」帳號所開設網路商店網
頁截圖、鑑定意見書及附件、「PokSmon GO Plus+」官方網
站網頁截圖、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一般委任狀及文書認證
證明、交易紀錄、註冊資料、寄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送貨單及網路下訂截圖
、現場照片、全家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扣押物品相片對照
表(見偵卷第55至61頁、第73至221頁、第253至269頁)附卷
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稱:卡冊的台灣市價大概200多、10
0多元,就我所知,任天堂沒有出這種商品,但如果有出的
話,市價一定在800元以上,收納包的話,任天堂有出類似
的不同圖案,價格大概在700元以上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
)。則被告顯然知悉其販售之商品與告訴人所出正品之價差
甚大,非無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合法商品。至於被告所提出
銷售授權證書及微信對話紀錄截圖,欲證明其曾向進貨廠商
確認為合法銷售之物品。然觀諸該銷售授權證書係載明凱新
合科技有限公司授權神思工作室為合法銷售商,與被告進貨
銷售之商品有無侵權無涉,而微信對話紀錄之訊息不連貫
內容未與商標權相關,且對象亦不明確(見本院卷第109至1
20頁),均無從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依據,併此敘明。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㈡又被告自109年間起至為警查獲時止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
權商品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之延續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
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減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
權保護之形象,且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部分事實之態度,兼衡酌被
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數量、價值與獲利、營業規模、犯罪所生損害,
以及被告自陳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之職業、經濟能力,販賣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期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情狀,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含 經警訂購之卡冊1本),為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物品乙節, 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警下訂購買「Pokemon」卡冊1本而取得359元之價金, 亦經本院認定如上,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酌以如宣告沒收 該犯罪所得,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之,復因該等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並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專用期間屆滿日 1 00000000 類別009家庭用電視遊樂器、家庭電視遊樂器用唯獨(ROM)卡帶、磁片、唯讀光碟片等 118年9月15日 2 00000000 類別009 118年9月15日 3 00000000 類別016紙盒、卡片、型錄、遊戲用紙牌(包括撲克牌、日式紙牌)等 119年1月31日 4 00000000 類別016 118年9月15日 5 00000000 類別028掌上型液晶顯示遊樂器、其他玩具、兒童益智玩具、魔術玩具等 118年9月15日 6 00000000 類別028 118年9月15日 7 00000000 類別025及028 122年5月31日 8 00000000 類別018、025、025、030、035、041 123年6月15日 9 00000000 類別009、018、025、028 121年6月30日 10 00000000 類別003、009、011、014、016、018、020、021、024、025、028、029、030、032、041、043 122年2月28日 11 00000000 類別009 119年4月15日 12 00000000 類別003、009、011、014、016、018、020、021、024、025、028、029、030、032、041、043 122年2月28日 13 00000000 類別028 118年5月31日 14 00000000 類別009、014、016、018、020、021、024、025、028、030 122年5月31日 15 00000000 類別014、018、020、025、028 122年5月31日 16 00000000 類別009、028、041 116年1月31日 17 00000000 類別003、009、014、016、018、025、028、029、030、032、038、041、042 120年11月15 18 00000000 類別009、028 117年1月31日 19 00000000 類別009、016、028、035、038、041、042、045 117年6月30日 20 00000000 類別009、016、028、035、038、041、042、045 116年11月15日 21 00000000 類別009、028 117年1月31日 22 00000000 類別009、028、041 117年1月31日 23 00000000 類別018皮革、皮包、名片皮夾 119年3月15日 24 00000000 類別009、016、018、024、025、028、041 118年5月31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侵害商標(註冊/審定號數) 1 卡冊 891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遊戲機收納包 4,536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 遊戲機搖桿套 789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遊戲卡匣收納盒 196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遊戲機變壓器 38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6 遊戲機支架 97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充電座 8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收納包(球狀) 11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 保護套 77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