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782號
TPDM,114,易,782,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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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蓉


(另案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12764號、第1276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
14年度偵字第10579號、第12336號、第12569號、第13113號),
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764號、第12766號)及移送併辦(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579號、第12336號、第1
2569號、第13113號)。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見本院易字卷第28頁),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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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