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620號
TPDM,114,易,620,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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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李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9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峻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沈李峻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晚間7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
○○○○○○0號出口處搭乘手扶梯下樓時,徒步穿越其時站在手
扶梯兩側之謝宗翰林德瑋中間通道欲儘速通過,林德瑋
時請沈李峻下次走樓梯,沈李峻因而心生不滿,辱罵林德瑋
「腦袋有問題」、「智障」、「stupid」,在旁之謝宗翰
生不滿,亦辱罵沈李峻「Who the fuck are you?」,沈李
峻因而怒火中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自上開手扶梯
拉扯謝宗翰至平面處理論,造成謝宗翰受有左側腕部擦傷挫
傷之傷害。
二、案經謝宗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經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至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經被告沈李峻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為前開
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
二、另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
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與告訴人謝宗翰發生衝突
,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因趕著搭捷運,想請
林德瑋禮讓電扶梯左邊通道,卻遭其言語挑釁與不適的表情
回應,想要糾正其行為,卻又遭到謝宗翰突然以英文三字經
辱罵,我先以口頭與手勢示意謝宗翰等人一同前往捷運站
務中心找工作人員評理遭拒後,判斷其有逃逸可能性,才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以適度的肢體制伏手段,逮捕觸犯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現行犯謝宗翰,並依刑事訴訟法
第92條規定打算迅速將謝宗翰帶往服務中心報警處理,殊不
謝宗翰為了逃脫其觸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竟以
辣椒水作勢攻擊,眼看仍然無法改變局勢,竟然不惜觸犯刑
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夥同林德瑋一路公然說謊、哭喊「
警衛先生,有人打人」,想要扭轉劣勢,製造被害假象,引
發群眾恐慌,而後還刻意避開最近也最具公信力的臺灣大學
附設醫院急診室,故意拖延時間並誇大傷勢,找尋有地緣關
係的板橋中興醫院以偽造有利於己的犯罪事證。我因為一開
始就趕時間搭乘捷運,再加上謝宗翰林德瑋兩人的瘋狂行
徑,不想再與其糾結,就搭乘捷運離開,我相信看了監視器
影像,就能了解我的動作及幅度都不足以對一般成人造成明
顯傷害。而且,不論是在偵查庭或法庭上,不論檢察官或是
莊書雯法官最後詰問謝宗翰本人,對於我對他的控訴有無任
何異議的時候,謝宗翰專注在他想要的精神賠償金,一味
誹謗我恐嚇他和檢察官,對於本人的所有指控,完全沒有異
議,等於間接證明本人所陳述的一切皆為事實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發生衝突乙節,業據被告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偵字
卷第7-11頁、第67-69頁、本院易字卷第33頁),與證人
即告訴人謝宗翰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互核一
致(見偵字卷第13-15頁、第67-69頁),上情已堪認定。
(二)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經本院當庭勘驗林德瑋之手機錄音及錄影畫面檔案,勘驗
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其附件附卷可查(見
本院易字卷第24-26頁、第35-54頁),從勘驗內容,可見
被告起初徒步穿越其時站在手扶梯兩側之謝宗翰林德瑋
中間通道時,林德瑋僅向其表示下次走樓梯,並無其他失
禮或辱罵之言論,縱被告不認同,亦應就事論事予以回應
,如回應「我為什麼不能走電扶梯」或「讓我先過一下會
怎樣」,然被告竟直接辱罵林德瑋「腦袋有問題」、「智
障」、「stupid」,導致一旁之告訴人難忍不滿,以「Wh
o the fuck are you?」此等不恰當之惡語辱罵被告,足
見本案衝突之起因,被告及告訴人均難辭其咎,且被告甚
至是最初挑起爭端之人;又從勘驗內容可知,告訴人罵被
告「Who the fuck are you?」後,接著看向告訴人,此
時告訴人僅問被告「你要動手是不是?」,根本無任何要
離開現場之舉動,但被告在表示「你在錄音,錄到你聲音
。」後,就抓住告訴人衣服將告訴人強行從手扶梯往下拉
扯到平面處,不顧告訴人於過程中抓住手扶梯一旁之扶手
掙扎,以及林德瑋在一旁勸說直接找站務人員處理,凡此
,均可見告訴人辱罵被告後,不僅全無要逃離現場之舉動
,且其與林德瑋亦認為此次衝突應找站務人員處理,反而
是被告壓根沒有要找站務人員處理雙方衝突之意,足認被
告將告訴人從電扶梯上強行拉扯至平面處之目的,根本與
所謂「怕告訴人逃逸因而將其逮捕並扭送員警」無關,而
單純就是被告情緒失控下之失當舉措而已,自無從主張係
依法令之行為而免責。
  2.又被告強行將告訴人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之行為,
乍看確實不至於讓告訴人出現明顯或嚴重之傷勢,但此等
拉扯行為,確實仍有高度蓋然性會導致告訴人受拉扯或牽
引之手部部位受到輕微擦挫傷,且告訴人於事發後之同日
,即至板橋中興醫院診斷,經有醫療專業之外科醫師診斷
受有左側腕部擦傷挫傷之傷害,外科醫師當日並有對其進
行小於5公分之淺部創傷處理,有板橋中興醫院113年3月2
3日診斷證明書及113年10月12日板中醫行字第113206號函
及所附謝宗翰之病歷資料存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5頁、第
77-83頁),足見告訴人因被告之拉扯行為受有左側腕部
擦傷挫傷之傷害乙節,應屬事實。至於上開傷害,或許不
是顯而易見或嚴重之創傷,但刑法上傷害罪之保護法益,
是身體完整性法益,任何人僅需對他人身體完整性法益產
生破壞,即已構成該罪,縱造成他人傷勢程度輕微,亦無
從解免傷害罪責,是被告一再辯稱其所為拉扯行為不可能
造成告訴人出現明顯傷害云云,縱係屬實,亦無從解免其
傷害罪責。
  3.至被告辯稱:不論是在偵查庭或法庭上,不論檢察官或是
本院莊書雯法官最後詰問告訴人,對於被告對其控訴有無
任何異議時,告訴人對其指控完全沒有異議,等於間接證
明被告所述一切皆為事實云云,經本院核閱筆錄資料,姑
不論偵查庭時,實則詢問被告之人為檢察事務官而非檢察
官,且從筆錄資料可見告訴人在檢察事務官最後詢問有無
其他陳述後,仍有針對其傷勢部分表示意見,有詢問筆錄
附卷可考(見偵字卷第69頁),並無被告所稱對其所述全
無異議之情形,併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以惡語辱罵林德瑋在先,於告訴
人不滿因而以惡語對其辱罵時,又未能克制情緒並以合乎法
律規範之方式處理衝突,反出手拉扯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
上揭傷勢,雖告訴人傷勢尚屬輕微,但被告所為仍屬不該,
並衡酌被告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提
出道歉或支付賠償,甚至一再於法庭攻訐告訴人,未見有任
何反省或悔意之犯後態度,暨其無前案犯罪紀錄之素行、為
本案犯行時年齡為51歲、學經歷為五專畢業、自述家庭經濟
狀況一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件
(一)錄影長度5分,錄影內容為有影像有聲音。(二)勘驗內容:勘驗標的為林德瑋之手機錄影畫面。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00:29  林德瑋:樓梯,那邊,下次走樓梯。
  沈李峻(黑外套,如紅圈)回頭看林德瑋(如圖一)。  林德瑋:嘿(舉手)。
  沈李峻:你腦袋有問題。
  林德瑋:還可以。
  沈李峻:你智障
  林德瑋:我...還可以,我大學畢業。
  沈李峻:No.No.you stupid.Understand?Ok?  林德瑋:Ok.Ok.I understand.  沈李峻:No.No.No.I don’t think you....you...stupid      ...
 2.檔案時間00:00:30至00:00:46   謝宗翰:Who the fuck are you? Who the fuck are you?   沈李峻回頭看謝宗翰(如圖二)。
   謝宗翰:你要動手是不是?
   沈李峻:你在錄音,錄到你聲音。
   沈李峻抓住謝宗翰(白衣,如綠圈)衣服將謝宗翰從手扶梯



   往下拉扯到平面處(如圖三至四)。
   林德瑋: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找站務人員。   沈李峻謝宗翰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後放開(如圖五   至九)。
  3.檔案時間00:00:47至00:01:40   林德瑋:來來來,站務人員,走走走。
   謝宗翰:你要怎樣?
   林德瑋:先生,走,站務人員,走啦,走啦,真的啦,找   站務人員好嗎?
   謝宗翰自包包內拿出辣椒水,並朝沈李峻方向高舉(如圖十   至十二)。
   沈李峻:已經錄下你聲音喔。
   林德瑋:找站務人員。
   謝宗翰:不要再靠近我喔。
   林德瑋:有問題我們就找站務人員,先生你真的不要...你   真的不要這麼激動啦,站務人員在,保全也在,大家可以   ...大家可以講,好不好?
   沈李峻自手提袋內拿出大瓶酒精,並以手提袋揮向謝宗翰   頭部,謝宗翰再次朝沈李峻方向高舉辣椒水(如圖十三至十   八)。
   沈李峻:臭黑狗,他媽的,廢狗,廢物
   謝宗翰回頭看沈李峻
   林德瑋:Ok.Ok.我peace.Ok.   林德瑋:左右邊都可以站,好嗎?
   沈李峻廢物
   謝宗翰走向站務人員。
   沈李峻靠近捷運閘門口欲進站。
   林德瑋高舉左手以大姆指比讚手勢(如圖十九)。   林德瑋:祝你有個美好的晚上,有個美好的一天。   沈李峻進入捷運閘門口離開前往搭乘捷運。二、檔案名稱「R12 扶梯3、4中段_2-17_10.242.12.12_0000000  0_195000_0000000000」:(一)錄影長度3分1秒,錄影內容為有影像無聲音。(二)勘驗內容:勘驗標的為臺大醫院捷運站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
 1.畫面時間19:50:00至19:50:40  沈李峻穿過分別站立於手扶梯二側之謝宗翰林德瑋白衣  ,如藍圈)中間欲往下行走,接著三人於手扶梯處發生爭執  (如圖二十至二十一),沈李峻回頭看向謝宗翰並於19時50  分27秒抓住謝宗翰衣服將謝宗翰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



  ,謝宗翰則於過程中抓住手扶梯一旁之扶手掙扎(如圖二十  二至二十七)。
三、檔案名稱「R12 扶梯3、4下乘場_2-18_10.242.12.12_00000  000_195000_0000000000」:(一)錄影長度3分1秒,錄影內容為有影像無聲音。(二)勘驗內容:勘驗標的為臺大醫院捷運站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
 1.畫面時間19:50:25至19:51:10  沈李峻謝宗翰從手扶梯往下拉扯到平面處後放開(如圖二  十八至三十三),接著三人發生爭執,謝宗翰自包包內拿出  辣椒水,並朝沈李峻方向高舉(如圖三十四至三十六),接  著沈李峻自手提袋內拿出大瓶酒精(如圖三十七),並以手  提袋揮向謝宗翰頭部,謝宗翰再次朝沈李峻方向高舉辣椒水  (如圖三十八至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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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