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485號
TPDM,114,易,485,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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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家豪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171號、第35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賈家豪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賈家豪因不滿孔明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孔明大廈
委會),在臺北市○○區○○街00號2樓樓梯間,設置監視鏡頭,
心有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毀壞設置於該處之監視器設備,致不堪使
用。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始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賈家豪均不
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85號卷,
下稱易字卷,第37頁),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
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告訴人即孔明大廈
委會之主委周律君已經超過任期連任僅能一次,故管委
會所作之會議決議非法;其是直接用油漆抹在監視器鏡頭上
面,因為孔明大廈管委會非法侵害其肖像權,而且正在進行
當中,在安裝前二天其就向前主委表示反對安裝,而且其所
居住之二樓是獨戶,管委會安裝在二樓樓梯間的監視器是直
接監控其家人所有行動,其所為屬正當防衛云云。
二、經查:
 ㈠孔明大廈管委會於111年7月15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
出席人數為47人,當日出席人數為28人(含代理出席),會
議中討論:為維護住戶出入安全,而認有在大廳公設(含大
門及電梯)加裝監視器之必要,此議案經出席之區分所有權
人全數同意而表決通過,其後陸續自111年7月21日起,在社
區內之公共區域裝設監視器等節,有孔明大廈管委會111年7
月1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報價單等件在卷可憑【見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3年度偵字第33171號卷(
下稱偵33171卷)第115頁至第123頁】,是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孔明大廈管委會安裝在該社區二樓樓梯間之監視器,遭被告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毀損方式破壞,等情
,業據告訴代理人即孔明大廈管委會副主委周律君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訴在卷【見偵33171卷第19頁至第21頁
,北檢113年度偵字第35458號卷(下稱偵35458卷)第29頁
至第35頁,易字卷第37頁】,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監視器遭毀損之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偵33171卷第36頁、
第130頁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偵35458卷第56頁
至第58頁、第61頁至第62頁),是此部分事實,同堪認定。
 ㈢被告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抹布沾染油漆,塗抹在裝
設於孔明公寓大廈二樓樓梯間之監視器鏡頭上等事實,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卷第36頁),是被告確有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以前揭方式,毀壞孔明大廈管委會在社區二樓
梯間所裝設之監視器之事實,堪以認定。
 ㈣觀諸卷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孔明公寓大廈裝設在二樓
監視器所拍攝之角度,係住處大門外之樓梯間,屬公共區域
,難認有侵害被告隱私之情事,並無損及被告之隱私權,而
被告之隱私權既未受有侵害,自難認被告有何保全防衛自己
權利之必要,當無從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規定阻卻違法
,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實屬無稽。
 ㈤被告主張該安裝監視器之決議並非合法云云,惟孔明大廈管
委會於111年7月15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由當時
之主委張凌寧所召開,而主委張凌寧係經該管委會於111年4
月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選舉產生,並向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報請核備等情,有當選公告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111年5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30202號函等件附卷可
憑(見偵35458卷第65頁至第70頁);又安裝監視器一事,
業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已如前述,是該安裝監視
器之決議確屬合法,殆無疑義,被告此部分所辯,要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洵屬推諉卸責之詞,殊無可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
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係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所
謂「損壞」,乃指物品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
至所謂「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
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者而言。監視器
之鏡頭遭以油漆塗抹,已喪失其原有之監看作用,顯已達損
壞程度,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程度甚明。
 ㈡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㈢被告就附表所示2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管委會在其門戶
外之樓梯間安裝監視器,竟心生不滿,而以抹布沾染油漆,
塗抹在監視器鏡頭上,造成監視器污損不堪使用,被告所為
蓄意破壞社區公共秩序,無意維護社區其他住戶之人身財產
安全,且被告迄今尚未與孔明公寓大廈管委會達成和解或賠
償,難認其有妥為處理本案之誠,酌以被告矢口否認犯行,
飾詞狡辯,推諉卸責,未真摯反省自身之過錯,造成他人之
財產損害,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兼衡被告自陳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在家從事股票買賣、每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2萬元至3萬元、與母親同住、毋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見易字卷第88頁至第89頁)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所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 示之刑,並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復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毀損方法 結果 損失金額 1 113年6月25日 11時15分許 使用沾有油漆之抹布在鏡頭上塗抹 鏡頭模糊無法使用。 5,000元 2 113年6月30日 19時41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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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