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892號
TPDM,114,審附民,1892,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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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92號
原 告 黃瀅瑄

被 告 鄧淳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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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