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804號
TPDM,114,審附民,180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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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04號
原 告 郭何麗琴

被 告 GOH GARY (另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6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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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