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776號
TPDM,114,審附民,1776,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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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76號
原 告 林涵妤

被 告 莊宇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21號(即114年度審簡字第73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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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