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于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下午3時45分,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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