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218號
TPDM,114,審訴,218,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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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于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下午3時45分
,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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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