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266號
TPDM,114,審簡附民,266,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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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陳彥廷
被 告 陳國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
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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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