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秀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53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審易
字第110號),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曾秀娟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並
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
1、第5行: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
2、第8行:並依不明之人指示提供該門號代收驗證碼後告知
詐欺集團成員。
3、第12行:詐欺犯行者,因此獲得免支付購買遊戲點數費用
,即取得相當金額之遊戲點數。
4、附表告訴人周子檸部分有關「詐騙手法」部分補充:周子
檸於112年3月31日22時3分許至同日22時27分許購買遊戲
點數。
5、附表告訴人蔣家騏部分有關「詐騙手法」、「申請之帳號
」欄有關「grltjvj-gj」之記載均更正為「qrltjvj-gj」
。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之自白。
2、臺灣之星資料查詢結果單。
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76號、第183號不
起訴處分書(曾玉儒部分)。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周子檸、蔣
家騏)
二、論罪科刑:
(一)本件被告提供由其家人交予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
行為人作為認證電話以申辦蝦皮帳號、或收受遊戲點數驗
證碼,並由詐欺犯行者分別詐騙告訴人2人,分別向告訴
人蔣家騏佯稱欲購買其出售遊戲點數,及以交友見面為由
詐騙周子檸購買遊戲點數,致告訴人2人均陷於錯誤,將
遊戲點數轉出,或將所購買遊戲點數序號、密碼告知詐欺
犯行者,使詐欺行為人因而免於對支付遊戲點數價金,故
詐欺行為人所獲得者為免於支付本件遊戲點數價金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
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
有誤會,惟其基本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
更起訴法條。
(二)刑之減輕(幫助犯):
被告本件犯行所為,係對於詐欺行為人資以助力以遂行詐
欺得利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合法工
作賺取所需財物,為圖小利,且可預見任意將行動電話門
號提供予不明之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犯行
,竟率爾提供其使用家人申辦門號予不明之人,並協助收
受遊戲點數驗證碼,或申辦蝦皮帳號驗證資料等使用,使
詐欺行為人得以詐得告訴人之遊戲點數,而取得免予支付
遊戲點數價金之不法利益,致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助長
詐欺犯行,並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詐欺犯行者,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2人所
受損害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前已有交付個人申辦金融帳
戶予詐欺犯行者使用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猶仍為本件犯行之素行,被告所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為造成告訴人2人受損情形,兼衡被告
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雖稱其提供所使用門號,代收驗證碼等,每筆約定有50 元報酬,但其實際未取得報酬等語,是被告否認本件犯行獲 有報酬,且卷內事證亦無可認被告本件犯行取得犯罪所得, 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531號 被 告 曾秀娟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秀娟明知電話為個人通訊工具,申請使用並無任何特殊限 制,一般民眾憑身分證件皆可隨時向電信公司申請使用,並 能預見將自己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使用,或提 供自己之身分證件為他人代辦門號,將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 產犯罪之工具,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及5月間某日,將其父曾玉儒名 下申辦交予曾秀娟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提供予詐 欺集團成員申請之如附表所示遊戲帳號及拍賣帳號使用。該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周子檸、蔣家騏施用如附表所示 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或提供如附表所示金額 之點數卡,周子檸、蔣家騏再將上開點數之卡片序號、密碼 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後察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循線查知。二、案經周子檸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蔣家騏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秀娟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以新臺幣(下同)50元之代價,提供手機門號並代收認證碼予真實年籍不詳之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曾玉儒於偵查中之供述 佐證證人曾玉儒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交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3 通聯調閱查詢單 4 證人即告訴人周子檸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佐證證人周子檸遭詐騙後購買點數,點數存入被告使用之門號申請之帳戶 5 告訴人周子檸提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 6 遊戲點數會員資料查詢資料、儲值紀錄、點數卡購買憑證 7 證人即告訴人蔣家騏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證人蔣家騏遭詐騙後購買點數,點數存入被告使用之門號申請之帳戶 8 告訴人蔣家騏提出之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 9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5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526017S號函附會員資料 二、核被告曾秀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上揭2次幫助詐欺犯行,其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婉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昱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告訴人 詐騙手法 點數卡序號及金額 申請之帳號 周子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於交友軟體探探上結識告訴人周子檸後互加通訊軟體LINE為好友後,向告訴人佯稱:須購買點數才能與其見面,使告訴人誤信為真,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 0000000000、5000元 遊戲橘子:NqX10aWeN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0000000000、5000元 蔣家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9日使用蝦皮帳號grltjvj_gj與告訴人蔣家騏聯繫欲向告訴人以新臺幣4700原價購買GASH之5000點點數卡,告訴人遂提供其申請之中壢郵局帳戶(帳號詳卷)予對方供作收取販賣上開點數之價金之用。嗣告訴人之帳戶因匯入上開貨款遭通報詐欺而發覺有異。 0000000000、5000元 蝦皮拍賣: grltjvj_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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