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379號
TPDM,114,審簡,1379,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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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587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4年度審易字第1
31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澔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及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編號四、六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澔羱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澔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及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持有毒品數量
種類等行為情節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並參酌其高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在超商
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第三級毒 品成分,而前開物品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純質淨重已達5 公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犯罪,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而其包裝袋與 內含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第三級毒品併予沒收。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四及六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 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其包裝袋亦與內 含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㈢、又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至其餘扣案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為本案應沒收之物或與本 案犯行相關,自無從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謝祐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重量 所含毒品種類 一 白色結晶1袋 淨重3.7020公克,取樣0.0078公克,驗餘淨重3.6942公克(純度87.2%,純質淨重3.2281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二 辛普森圖樣咖啡包(淡黃色粉末)50包 淨重267.9公克(隨機抽取編號A1、A2鑑定,取0.1694公克鑑定用罄,純度4.8%),純質淨重12.85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三 STARBOCKS字樣咖啡包1包(淡黃色粉末) 淨重3.1840公克,取樣0.0982公克,驗餘淨重3.0858公克(純度8.8%,純質淨重0.2802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四 大麻煙彈17顆 因黏稠無法精確稱重(隨機抽取編號B1鑑定),檢品毛重237.21公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五 K盤1組 殘渣無法析離秤重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六 哈密瓜錠2包(綠色圓形藥錠) 淨重43.68公克,取樣0.94公克(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驗餘淨重42.74公克(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5873號  被   告 吳澔羱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澔羱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為第二級毒品,硝甲 西泮、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第三級毒品,依法不 得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9日21時許前時,在臺灣地區某處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附表所編號1至4及8 號之毒品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13年7月19日21時許,持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2樓住 所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澔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附表之扣案物 證明被告遭查獲且扣得本案毒品之事實。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推估換算表、法務部調查局函(調科壹字第11323010640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1136113622號) 附表編號1至4及8號之毒品及編號7之K盤1組,檢出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 二、核被告吳澔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 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嫌。被告以一持有行為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請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及8號之毒品及編號7之K盤1組均屬 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鋐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眉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鑑定書 1 白色結晶1包 淨重3.702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3.2281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2 辛普森圖樣咖啡包50包 總毛重26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12.8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推估換算表 3 STARBOCKS字樣咖啡包1包 淨重3.18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2802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4 大麻煙彈17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因液體黏稠無法精確秤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函(調科壹字第11323010640號) 5 手機1支 6 磅秤1台 7 K盤1組 殘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8 哈密瓜錠2包 總餘淨重43.68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1136113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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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