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8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子葳
選任辯護人 郭旆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
三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被訴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緣甲○○之前男友莊士文與A女(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
詳卷)前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莊士文與A女分手後,與溫子
葳於112年2月間結為情侶,詎溫子葳知悉莊士文前與A女之
關係後,因出於忌妒而心生怨念,明知A女為未滿18歲之少
年,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2年12月18日至113年5月5日間
,接續以社群軟體IG帳號「hyuniibbl」及社群軟體FB帳號
「○○○【為A女姓名】」,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予A女,
致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A女及A女之母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甲○○犯有本案罪行之下列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資料
,因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該等證據
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2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㈡另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
,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之
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本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
要旨,使檢察官及被告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實體方面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另案訊問時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見偵字卷第21至27、33至37頁、他字卷第19至28頁
、本院卷第111至116頁),並與證人莊士文於偵查中之證述
大致相符(見偵字卷第21至27、33至37頁),並有告訴人A
女所提出之IG、FB截圖(見他字卷第29至38頁)等件在卷可
稽,應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
⒈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其中成年人
故意對少年犯罪之規定,係對被害人為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
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
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查本案案發時
,被告係成年人,而告訴人A女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有其2人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於本院中供稱:伊
知道被害人A女還未滿18歲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故被
告知悉A女為未滿18歲之少年,足以認定。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
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應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公訴意旨漏未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
經本院當庭告知上開罪名(見本院卷第111頁),本院自得
予以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數次恐嚇告訴人A女之行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恐嚇告訴人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⒊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感情糾紛,竟於IG及FB傳送訊息恐
嚇告訴人A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經調解成立,現正依約履行中,告
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跟蹤騷擾告訴等
情,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郵政匯款申請書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至80、121頁),可知被告確有悔
意,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暨
其自陳現於大學就學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
7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⒋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嗣於犯後坦認犯行,復與告訴人經調解成立,現正依 約履行中等情,業如前述,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 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且本院為使告訴人獲 得更充足之保障,爰參酌上開調解筆錄內容,依同條第2項 第3款規定,以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併予宣 告如主文所示。又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 此敘明。
貳、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就事實欄一對告訴人A女所為,涉犯跟蹤 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然按告訴乃 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 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 涉犯跟蹤騷擾罪嫌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跟蹤騷擾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同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女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77 頁),依照前開說明,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 人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二所 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於社群軟體抖音,以帳號暱 稱「Pad.trd」,在公開貼文下留言撰述如附表二所示足以 貶損A女人格之留言,再傳送予A女,致A女名譽受損。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第2項之 加重誹謗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A女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案件,檢察官認被告被 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即起訴書附表序號1、2)部分,係涉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 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期間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77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公 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行為方式 1 112年12月18日20時2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嘴巴張那麼開又要吃屌是不是破麻」予告訴人,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2 112年12月22日18時31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死破麻」予告訴人A女,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3 113年1月3日凌晨5時41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死破麻那麼胖還吃」予告訴人A女,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4 113年1月5日21時29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這次跨年沒辦法認識男生操你的逼了喔」予告訴人A女,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5 113年1月30日18時13分許 以FB帳號「乙○○」傳送私訊「破麻 你到哪我都找的到你 後悔當個13歲破處的妓女了嗎」予告訴人A女。 6 113年2月16日16時20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我一定去讓你難堪 死破麻」予告訴人A女,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7 113年2月24日凌晨2時29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販毒還不快死一死」、「還生出個破麻也是很可憐」予告訴人A女,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8 113年3月9日凌晨12時57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妝看起來有夠破 真適合你」予告訴人A女,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9 113年3月23日凌晨1時11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之後被外流拿去送都沒人要 以後知道做愛不要拍影片了吧」予告訴人A女,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10 113年4月14日18時45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告訴人所屬團體當日活動之影片暨私訊「破麻我來看你了」、「要不是遲到我一定衝上去尻你一拳」予告訴人A女,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11 113年4月15日凌晨12時40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喔對 妳本人超胖 我嚇到」文字訊息予告訴人A女。 12 113年4月27日20時15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你越南老媽看到自己懷胎十月生下來再含辛茹苦養大的女兒做妓女一定會感到非常欣慰……活像個生物改造人 噁心死」予告訴人,回覆告訴人A女該日之限時動態貼文。 13 113年5月5日凌晨12時3分許、凌晨1時56分許、凌晨3時32分許、18時51分許 以IG帳號「hyuniibbl」傳送私訊「你媽怎麼還沒死啊可憐」、「沒看過你這麼破的 趕緊帶著你被操爛的廉價鮑魚去死一死」、「死媽哥布林 鷹鉤鼻超級醜 趕快去整一整好嗎」、「沒奶的可悲飛機場就不要偷墊了啦」予告訴人A女。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方式 1 112年9月7日15時14分許 被告以抖音帳號「Pat.trd」於「ZS」110年10月8日以「你們在幾歲打砲?我還是處男」為題發佈之抖音影片評論處,留言「這邊有一個13的」,並標註告訴人A女。 2 112年9月7日15時14分許 被告以抖音帳號「Pat.trd」,於「兔子」111年7月7日以「說說看什麼時麼破處的」為題發佈之抖音影片評論處,留言「你看這邊有人跟你一樣ㄟ」,並標註告訴人A女。
附表三:
被告應支付之損害賠償 甲○○應支付A女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已支付陸萬元,餘款支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壹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