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俊賢
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6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俊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5
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月17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
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