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245號
TPDM,114,審交附民,245,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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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蘇許美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被 告 詹宗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2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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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