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22號
TPDM,114,審交訴,22,2025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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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志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
偵字第627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調偵字第27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梁志誠被訴涉犯刑法第185之4條第1項前段之罪部分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梁志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本案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185之4條第1項前段之罪部
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
撤回告訴,另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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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