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①王江鎮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鄭凱鴻律師
黃炫中律師
陳瑋珊律師(選任辯護之效力詳後述)
林佳穎律師(選任辯護之效力詳後述)
被 告②幹子昀
選任辯護人 陳怡榮律師
王泰翔律師
被 告③梁碧茵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
錢建榮律師
連思藩律師
被 告④游秀鈴
選任辯護人 簡銘昱律師(法扶律師)
洪清躬律師
喬政翔律師
被 告⑤李淵源
選任辯護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
被 告⑥姜芃妤
選任辯護人 蔡憲騰律師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⑦吳慧珠
選任辯護人 黃思恩律師
絲漢德律師
蔡宜峻律師
被 告⑧吳傍丹
選任辯護人 劉俊霙律師
被 告⑨呂莉芳
選任辯護人 陳冠諭律師
江孟貞律師
謝存恩律師
被 告⑩黃文琪
選任辯護人 袁秀慧律師
被 告⑪李宸宇
選任辯護人 賴勇全律師
李詩涵律師
被 告⑫李翊瑋
選任辯護人 任君逸律師
沈元楷律師
被 告⑬簡瑀家
選任辯護人 申惟中律師
沈元楷律師
邱筱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3986號),被告及辯護人等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各當事人之陳述及書狀之卷頁,詳見附表)
:
㈠被告甲○○及其辯護人:
⒈本案自偵查起即有諸多偵查內容遭公開,且大量於起訴書為
餘事記載,業經多家媒體以聳動標題對被告為有罪之報導而
形成媒體公審、激化對立,造成社會大眾已形成有罪心證,
亦有未審先判而預斷之虞,實難期審判公正,嚴重侵害被告
受公平法院審判及正當法律程序權保障,顯有國民法官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
⒉本案被告高達13名,案情複雜,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連日接續開庭不僅將對國民法官工作、家庭生活產生極大
影響,恐難順利選任國民法官,亦恐難於審理期日進行有效
率之集中審理。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各場景、時間、地
點、參與人數均有不同,案情繁雜,需相當時日始能釐清,
依最新協商會議之進程,目前已確認有10名被告為無罪答辯
,3名被告為部分否認之答辯,檢辯雙方預計傳喚且未重複
之證人、鑑定人至少28人,且此尚不包含其他被告聲請再行
死因鑑定之鑑定人,由於證人交互詰問需審判者高度專注,
除庭訊時間外,亦須保留相當之暫休庭時間,倘以每日至多
安排2位證人計算,僅就詰問證人就至少需14個審判期日始
能完成,加以選任期日、審前說明、開審陳述、調查非供述
證據、13名被告之當事人訊問、被害人家屬陳述意見、事實
及論罪之辯論、科刑事項調查、科刑辯論、最終評議等諸環
節,保守估計至少需33個工作日以上;又本案除涉及死因鑑
定之高度專業知識,法律上可能涉及之爭點包含反常的因果
歷程、因果關係中斷、因果關係超越、客觀歸責、中止犯、
不能犯等概念,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
⒊本案審理及評議保守估計已達33個工作日以上,連日接續開
庭勢必將影響國民法官之工作、家庭生活,候選、備位及正
式國民法官均有可能因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而逕缺席,致程序
空轉,為避免訴訟延宕,本件應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為
宜,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
㈡被告壬○○及其辯護人:
⒈本案自偵查起已曝光於媒體迄今逾9月,期間報導多以「精舍
殺人」、「精舍殺人案恐怖酷刑」、「精舍殺人案女信眾酷
刑虐死」等聳動標題博取大眾眼球,將被告所屬宗教團體描
述為邪教組織,及其「研討」活動汙名化為霸凌、虐待信眾
之邪教儀式,顯已嚴重影響一般民眾對本案之看法,難認未
來的國民法官不會先入為主、有所偏頗,自難期國民參與審
判將能公正客觀,故認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事
由。
⒉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歷程長達2個月,涉案當事人高達13人,
然檢察官認造成被害人死亡之關鍵為民國113年7月23日晚間
在「水月草堂」之「研討」活動,該活動歷時數小時,在場
人數眾多,亦非所有人均全程在場,證人就事發過程視角皆
不相同,加上本案辯護人至少26至39人,各被告之答辯方向
又不盡相同,堪認本案情節著實複雜,而我國國民法官法施
行後,從未曾有複數被告超過10人以上之國審案件,遑論本
案係高達13人,實不宜行國審程序;又本案被害人之死因經
法醫研究所鑑定為「橫紋肌溶解症,併有輕度外傷性神經軸
索損傷」、「全身多處瘀傷」,惟依一般情形,若肌肉損傷
導致的急性腎衰竭,可能發生在受傷後12至24小時之後,故
本案實仍有待進一步分析被害人身上之生理機轉始可研判,
甚至須委請第三方公正機構另行鑑定,均涉及高度專業醫學
知識之判斷;又徵諸最新協商程序之進程,檢辯雙方各自預
計聲請調查之證據數量已為數眾多,除勘驗多段監視器畫面
,亦有聲請就被害人之死因及時點再請專家鑑定,而目前證
人數量除13位被告將互為證人,其餘聲請傳喚證人人數亦已
高達21人,其中尚有需由通譯協助翻譯之外籍證人,足徵本
案調查程序將十分繁複漫長、曠日廢時而難以精簡,且後續
應調查之證據極可能會持續增加,凡此連日接續開庭勢必對
國民法官造成過重負擔,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第5款之事由。
㈢被告癸○○及其辯護人:
本案起訴內容複雜,被告等共同參與「研討」之行為,究竟
是構成共同正犯、幫助犯、抑或根本無任何犯意聯絡或幫助
故意,及113年7月23日晚間發生之憾事,被告等人究竟是否
具備保證人地位、犯意聯絡、渠等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有無
因果關係、有無預見可能性成立加重結果犯等節,皆有賴於
艱澀之法律概念說明及探討,則各被告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極有賴證據開示內容,然本案各被告均轉為證人出庭作證
、互相傳喚,將造成本案有156次證人交互詰問程序之可能
(13位被告×其他12位共同被告),佐以檢察官、辯護人各
以40分鐘行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以單一
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即可能耗費24960分鐘,以每日8小時開
庭之時間為度,本案至少需52天始能將交互詰問程序踐行完
畢,再佐以審檢辯三方各自對被告所為之當事人訊問、書物
證、人證之調查,兩階段辯論等環節所需時間,本案顯有國
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事由。
㈣被告己○○及其辯護人:
⒈本案起訴被告人數眾多、卷證數量龐大,且涉及高度專業知
識,僅以目前檢察官開示之電子卷證光碟已有53片、電子卷
證檔案數量101個、卷證開示檔案有51個內含影像、聲音、E
XCEL之資料夾,所佔據記憶體容量為68.04GB之外,尚有諸
多書證、物證及鑑定畫面待調查;蓋被害人死亡之確切時間
點、瘀傷形成時間、橫紋肌溶解之病徵等節均有疑義,除須
傳喚法醫師到庭作證外,尚有傳喚臨床病理醫師,並就被害
人死因進行專業鑑定之必要,再者,本案多數被告均係主張
無罪答辯,抑或爭執參與程度、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對被
害人因傷害行為發生死亡結果之預見可能性之有無,甚至存
有相互推卸責任之情形,承此,可知各被告之行為是否成立
犯罪,極有賴證據開示內容,足見本案審理期間檢辯雙方聲
請交互詰問之對象眾多,而詰問過程既須國民法官長時間高
度專注,亦須保留暫休庭時間,使國民法官得以準備訊問證
人之問題,佐以密集庭審對國民法官之負擔程度,每日能安
排交互詰問之證人人數極為有限,況本案卷證龐雜,尚有其
他書證物證、監視器畫面待調查,顯見本案非經長久時日顯
難完成審判,確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
⒉本案因社會矚目又涉及演藝人員,經媒體捕風捉影大肆報導
,例如逕下「邪教」、「打死信徒」、「颱風天運屍」、「
精舍殺人」、「精舍命案」等聳動標題,於偵查期間即迭刊
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流言蜚語,惟該等內容多屬誇大妄斷,
亦多有與卷宗證據內容不符合之狀況,難以期待國民法官心
證不受汙染而能恪遵公正審理之精神,故認顯有國民法官法
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
㈤被告辛○○及其辯護人:
⒈本案偵查程序中即已遭大眾關注與媒體報導,僅以被告姓名
在網路上已有達72500筆之搜尋結果,且相關內容多帶負面
用詞,亦有諸多民眾在網路留言辱罵及詛咒,則在本案業已
受到社會大眾妖魔化、已遭輿論汙染之情形下,實難期國民
法官秉正客觀而毫無預斷,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
款之事由。
⒉本案被告人數眾多且互為證人,國民法官就其等身分轉換,
恐有所混淆,反而無法達成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
民對於司法瞭解及信賴之國民法官法規範目的;又就前階段
之選任程序而言,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各辯護人均得
單獨行使「不附理由拒卻」權,是姑不論選任程序時檢察官
及13組辯護人之詢問有多繁瑣、也暫不計入檢辯雙方各自行
使之「附理由拒卻」人數若干,倘僅以不附理由拒卻為準,
即將達到人數104人【計算式:(檢方行使4次不附理由拒卻+
辯方行使4次不附理由拒卻)×13名被告=經不附理由拒卻者有
104人】,衡以目前實務上常態,候選國民法官收受選任期
日通知而到庭之出席人數比例並非百分之百,據此反推應通
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恐創下歷史新高,則在司法資源日益
緊繃之情形下,本案倘行國民法官程序,恐將耗費大量司法
資源,何況若本案「附理由拒卻」之候選國民法官較多、甚
或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率不如預期時,即有可能發生依國民法
官法第31條必須重新選任之情形;又本案事實繁雜,各被告
涉案情節均不相同且泰半為否認犯罪之答辯,聲請調查證據
繁多,觀諸本案強制處分之羈押、延押庭所列證據已達103
項,檢方現已開示之電子證據光碟達53片、檔案大小逾68G
,益見本案事證確屬繁雜,非經常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再以114年6月6日、同年月13日協商程序時,檢辯業分別表
示擬進行之證據調查作初步統計,光檢察官聲請之部分至少
需時19小時以上,而同案被告已告知欲主詰問的部分,保守
估計已需58小時以上至79小時間,外加反詰問、覆主詰問、
覆反詰問和暫休庭的時間,實際整體庭期至少1個月以上,
是本案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
⒊本案有共同被告聲請傳喚外籍人士到庭作證,而有使用通譯
之需求,既需倚賴通譯雙向翻譯,將使審理程序耗時甚長,
致國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難以與職業法官為精緻之討論或
評議;又由於本案交互詰問程序繁多,國民法官審理程序須
以密集審理為之,實際審理期程恐需高達1個月餘,連日接
續開庭勢必將對國民法官之工作、家庭生活產生極大影響,
造成選任程序之困難或空轉,故認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
項第5款之事由。
㈥被告丙○○及其辯護人:
⒈本案於偵查階段即有大量資訊經媒體報導曝光,包含被害人
相驗結果、被告受訊問內容、相關影音證據等均曝露於大眾
視野之中,復有聳動標題及激烈渲染之情緒性詞彙,形諸公
審而使被告遭標籤化,致大眾於審判期日之前已然形成強烈
心證,有未審先判之虞,實難期選出公正客觀之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
⒉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13人各係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
強制罪、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而
被告丙○○就本案之答辯乃部分承認、部分否認,且就其行為
之有無、參與程度、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對於被害人因傷
害行為導致死亡結果之預見可能性等節均有爭執,所牽涉諸
如共同正犯之負責範圍、加重結果犯等艱澀法律概念非少,
佐以被告與辯護人對該等爭點已聲請主詰問之證人逾10人,
預估主詰問時間已逾5小時(遑論檢辯雙方後續仍有反詰問
、覆主節問、覆反詰問之時間),且此尚不包含前階段之檢
辯雙方開審陳述、罪責辯論、科刑辯論、當事人詢訊問、評
議等時程,可知依本案案情繁雜程度、被告人數眾多、聲請
調查證據繁複,不僅將經歷長久之審判時日,亦將使國民法
官不易聚焦爭點、或對共同被告轉換為證人身分指證其他被
告時所述犯行產生混淆誤認,難期作出正確與公正之判斷,
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事由。
㈦被告乙○○及其辯護人:
⒈本案偵查程序中即有媒體大肆報導,致有輿論汙染之虞,顯
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
⒉本案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多達13人,且依起訴書所載參與犯行
之時間、地點、情節分為多個時段,犯罪過程強制行為及傷
害行為等施行之手段不同,大多數被告均否認涉有上開犯行
、答辯方向各異,衡以檢辯雙方聲請調查之證據繁多,包含
但不限於聲請調查書物證、聲請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及檢辯
雙方聲請詰問鑑定人、證人,甚可預期於進行共同被告間轉
換為證人之詰問程序時,其等以證人身分指證其他共同被告
所涉犯行,將可能造成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混淆,再
觀諸本案需調查審認之爭點繁雜,亦牽涉相當專業知識,非
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
款之事由。
⒊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內容,有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顯有國
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
㈧被告子○○及其辯護人:
本案起訴被告人數眾多,目前檢察官開示之電子卷證已逾50
餘片光碟,顯徵卷證數量龐大,又被告各自之答辯方向各異
,對於犯罪動機、參與程度、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事項有
眾多爭執,且牽涉共同正犯、幫助犯、想像競合、接續犯、
包括一罪等艱澀法律概念之釐清,是以,各個被告涉案情節
均需分別審理認定之,本案案情確屬繁雜,亦涉及高度專業
知識,不惟當事人及證人人數眾多、證據調查繁雜,將使國
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而有難以做出正確與公正判斷之虞,
進而導致評議時,因上情而難以對被告是否有罪及若認定有
罪時之論罪科刑做出妥適決定,況本案可預期審理期程甚長
,難強令國民法官在此段期間內除了排開原有之工作與日常
生活,還要迅速消化檢辯雙方所提供之大量證據,甚或在短
時間內閱畢卷證資料、分析比較各被告及證人供述內容之異
同或扞格之處,俾正確做出適應切合之心證,故認有國民法
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事由。
㈨被告庚○○及其辯護人:
⒈依起訴書所記載本案相關時間橫跨113年2月下旬、113年7
月1日起至23日前、113年7月24日,就時間軸而言長達1年半
之久,且分為多個行為階段,場景反覆穿插於「水月草堂」
、「精舍」及內部各不同地點,已使一般人難以清楚辨別其
時、空關係,又被告13人出現之場景各有不同、時間各異,
彼此間行為態樣、行為階段、罪名、罪數均互殊,被害人究
竟是因何原因、何時、何人導致死亡?甚易混淆,復考量案
發現場多無客觀事證例如監視錄影畫面可憑,泰半以眾多共
同被告間彼此間未盡相同、尚待釐清之供述起訴,則本案當
有交互詰問被告13人及其他證人,以便互核勾稽比對事實之
必要,益徵複雜程度可見一斑,然佐以被告13人等分別對自
己認知之答辯事實,與檢方或其他人有所出入,難期國民法
官在無任何事先準備之情況下,面對被告眾多、犯罪行為與
因果關係歷程極為複雜的案件,仍可即時記憶並分析多位證
人之證述而能作出正確決定,遑論本案牽涉例如幫助犯、精
神上幫助、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之主客觀預見可能性、相
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論等諸多複雜法律概念;本案業經
檢察官開示之卷證資料已規模甚鉅、人數眾多,除共同被告
13人外,還包含證人10餘人,姑不論本案卷內尚有為數可觀
之手機定位、通訊紀錄、訊息還原、監視器畫面等數位證據
資料待後續完整調查之可能,倘僅以前開諸人之警詢、偵訊
筆錄須經個別驗真程序,而以法院勘驗行之,更可知本案所
費時間不貲;再衡以被告等人對檢方所載被害人之死因容有
疑義,蓋被害人是否有橫紋肌溶解之情形、其橫紋肌溶解之
情和瘀傷是否有關、由何人或何事造成等節,不僅涉及法醫
學、病理學、運動生理學等高度專業知識,亦有再行鑑定甚
至傳喚其他專家證人、不同鑑定人、專家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之必要,凡此專業領域俱非一般國民所具備之知識;矧且,
本案卷內有多名秘密證人、具有外國身分之證人,而秘密證
人之調查程序依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應以隔離方式
進行,又外籍人士則須另聘請通譯人員協助雙向翻譯,不惟
所耗費時間恐非短暫,高度影響程序進行之流暢性,雙向翻
譯之過程亦易使國民法官難以聚焦爭點,復衡以本案被告過
多,繁冗之流程將導致個別被告主體性喪失,讓國民法官難
以專注於全部被告並精緻區辨何人是何人,進而影響實質辯
護與公平審判之權利,是本案顯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
3款、第5款之事由。
㈩被告寅○○及其辯護人:
被告及辯護人對起訴書所載諸多內容及罪名均有爭執,並爭
執被告傷害行為之主觀犯意、有無預見可能性、死亡結果與
行為間之因果關係、死因等,且究竟如何針對本案同案被告
各自於三大部分之犯罪事實、近半年之時間歷程、多處地點
之相異參與程度,區辨出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未達幫助程
度而不構成犯罪等行為態樣,再加入接續犯、想像競合之事
實上及法律上一罪概念,足見本案爭執事項甚多,單僅就客
觀事實之建立跟確認,其情節已屬繁複龐雜,是倘若進入國
民參與審判程序,國民法官即需個別判斷上開眾多爭執事項
,本案既牽涉犯罪故意、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預見可能
性等艱澀抽象法律概念之說明及認定,實非國民法官可單藉
短時間之見聞即可清晰理解,勢必將造成混淆錯認,反而無
法充分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又本案情節繁雜,需釐清之
爭點甚多,所需傳喚證人甚多已可預期,觀本案卷宗數量現
已有80餘宗卷,被告人數達13人,經辯護人閱卷後確認本案
除共同被告外,證人人數亦已有15人,且除了檢察官聲請調
查之證據外,被告等人聲請之證據調查眾多,保守估計若每
位被告均對證人進行詰問,則每一位證人之詰問時間可能長
達至少6小時30分(倘一位證人詰問時間需30分鐘+×13名被
告=390分鐘),惟證人間之證數在短時間內須全盤掌握與釐
清實有難度,亦足造成混淆,而依國民法官法庭強調集中審
理、程序簡化之理念,實難涵容本案實際所需之複雜調查作
業,倘仍強行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將造成國民法官極大負擔
,甚恐影響裁判品質與訴訟權益之保障;再者,本案可能之
爭點尚涉及死者之死亡原因,卷內有多次鑑定報告、醫療程
序分析與生理反應評估,自須依據病理學、法醫學等專業領
域知識進行解釋與比較,當有透過交互詰問鑑定人、專家證
人意見等方式釐清,而該等知識並非一般國民所習知,即使
職業法官也仍須花費相當時間研讀並斟酌,則國民法官於未
具備專業背景下,難期其等於合理期間內準確理解爭點,恐
反而降低審判之專業性與正確性;另本案除尚需酌留偵訊或
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時間外,並應考量本案有數位外籍證人
,審理過程需全程依賴同步或逐步翻譯,審訊效率難與一般
案件相提並論,且翻譯過程中易產生語意誤解或訊息落差外
,果將本案仍納入國民法官審判,不僅將影響其理解準確性
,更增添其負荷與困擾,顯不利於公平、有效之審理進行,
故認本案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事由。
二、按「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
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①有事
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②對於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
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
之虞;③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
難完成審判;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
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
審判為適當;⑤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案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事由:
⒈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等13人涉犯傷害致死等罪嫌【依起
訴書所載,⑴犯罪事實二之涉犯法條為①甲○○:刑法第304條
第1項強制罪嫌,②丑○○: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
幫助強制罪嫌,④癸○○: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幫
助強制罪嫌,⑦丙○○: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⑩子○○: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幫助強制罪嫌;⑵犯罪事實
三有關「互背」、「打滾」等部分之涉犯法條為①甲○○:刑
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②丑○○: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
罪嫌,④癸○○: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⑥辛○○:刑法第
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⑨丁○○: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⑶犯罪事實三有關「跳起來摸燈」等部分之涉犯法條為①甲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②丑○○:刑法第304條第1
項強制罪嫌,④癸○○: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⑥辛○○: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⑷犯罪事實四之涉犯法條為①甲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等罪嫌
,②丑○○: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
等罪嫌,③壬○○: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277條第2項傷
害致死等罪嫌,④癸○○: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277條第
2項傷害致死等罪嫌,⑤己○○: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27
7條第2項傷害致死等罪嫌,⑥辛○○: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
、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等罪嫌,⑦丙○○:刑法第304條第1
項強制、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等罪嫌,⑧乙○○: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04條第1項幫助強制、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77條第1項幫助傷害等罪嫌,⑨丁○○:刑法第304條第1項
強制、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等罪嫌,⑩子○○: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277條第2項幫助傷害致死、第30條第1項、第
304條第1項幫助強制等罪嫌,⑪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77條第2項幫助傷害致死、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
項幫助強制等罪嫌,⑫庚○○: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77
條第2項幫助傷害致死、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幫助強
制等罪嫌,⑬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77條第2項幫
助傷害致死、第30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幫助強制等罪嫌
】。
⒉復就前階段之選任程序而言,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各辯護人均得單獨行使「不附理由拒卻」權,則姑不論選
任程序時由審檢辯三方行使詢問需時為何,亦暫不論檢辯雙
方最後各自行使之「附理由拒卻」人數若干,果若檢辯雙方
均行使「不附理由拒卻」,可推估本案遭拒卻之候選國民法
官人數將達到56名【計算式:檢方行使4次不附理由拒卻+(
辯方行使4次不附理由拒卻×13名被告)=經不附理由拒卻者有
56人】,衡以目前實務上常態,候選國民法官收受選任期日
通知而到庭之出席人數多寡不一,可知本案即有通知數百名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必要,又倘經「附理由拒卻」之候選國
民法官較多、甚或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率不如預期時,更有可
能發生依國民法官法第31條必須重新選任之情形。再就審理
階段而言,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係需密集審理為之,除有特別
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國民法官法第68條定有明文;承
前所述,本案審理及評議共須50日以上至60日間,連日接續
開庭勢必將對國民法官工作、家庭生活均產生極大影響,受
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亦有高度可能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
項第5款、第6款、第8款等規定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造
成選任程序之困難甚至空轉,而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
第5款之事由。
⒊而以上開被告人數及起訴各罪名計算,僅論罪名本身是否成
立之爭點即達40項之多。且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觀之
,本案行為共分為三大階段,國民法官須在連日進行之密集
審判期日詳細確認每一參與者在每一階段參與部分,負擔非
輕,亦難以避免混淆、誤認之危險。復經本院於114年6月6
日、13日行協商程序後,目前已可知檢察官於本案強制處分
之羈押、延押庭所列證據已達103項,已開示之電子證據光
碟達53片、檔案大小逾68GB,被告及辯護人並聲請調取諸多
相關資料、另送死因鑑定,且現經檢察官、辯護人聲請於審
理期日調查之證據項目,除勘驗水月草堂於事前、事中、事
後之道路監視錄影畫面(至少1小時)及當事人接受測謊之影
片(至少40分鐘)外,業已聲請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包
含本案共同被告13名、鑑定證人即法醫師曾○○、臨床病理醫
師李○○、證人員警黃○○及陳○○、測謊人員、證人蔡○○、翁○○
、徐○○、黃○○、張○○、池○○、外籍人士Alexander、Thomas
及偵卷內所示之秘密證人5位(見本院卷㈠第496、499至500
、510、554至555、564、568、561、580頁),初步估計已
至少有證人31位,則姑不論外籍證人須安排通譯雙向翻譯,
而需要耗費雙倍時程、抑或國民法官藉由該翻譯是否能精準
理解其意、甚或翻譯語意與證人真意間是否有誤差之顧慮,
單單倘以主詰問及覆主詰問需時90分鐘、反詰問及覆反詰問
30分鐘為度計算之【計算式:共同被告轉證人的部分(主詰
問及覆主詰問90分鐘×1+反詰問及覆反詰問30分鐘×12) ×13
人+其他證人的部分(主詰問及覆主詰問90分鐘×1+反詰問及
覆反詰問30分鐘×13) ×18人=14490分鐘,即241.5小時】,
已需預留14490分鐘即241.5小時,再加計檢察官、13位被告
及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之時間,以每日上下午密集審理之庭
期合計7小時計算,則僅就勘驗錄影檔案及交互詰問之環節
,即至少需35個工作日不間斷之調查始能進行完畢,且此尚
未計入不爭執事項之人證、書物證調查的時間。復審酌目前
被告13人中,多數否認全部或部分犯罪,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案件既以直接審理為原則,爭執事項所涉證人勢將傳喚到庭
行交互詰問(如前揭),而交互詰問程序需國民法官高度專
注以確認證人法庭上之證詞內容及當庭之反應,復須保留暫
休庭之時間,使國民法官得以準備訊問證人之問題,考量到
對國民法官之負擔程度,每日至多僅能安排2至3位證人,再
加計選任期日、審前說明、開審陳述、訊問被告、被害人家
屬陳述意見、就犯罪事實及科刑事項分別辯論之程序、被告
最後陳述,以及最終評議等所需時間,保守估計至少需50日
以上至60日間始能完成全部程序(以政府機關辦公之工作日
而言,相當需時3個月),益徵本案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
事由。
⒋綜上所述,本院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再者前揭意見,並參以
檢察官之意見,認本案涉及人數過於龐大,認事用法仍屬困
難,並衡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
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等各項因素後,認本案以不行國民
參與審判程序為適當,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第5款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㈡本案尚無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
⒈查現今各種網路資訊傳遞快速,且社群媒體與影音平台盛行
,倘非離群索居之人,各種新聞報導本唾手可得,況故意犯
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涉及被害者生命權喪失,屬國
民高度關心之社會議題,且新聞媒體為促進資訊充分流通,
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本應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
故僅因國民有接觸不同觀點之新聞報導,而認國民經選任成
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即以預斷、偏見、受有污染之
心證進行審判,實嫌速斷。況從聲請人即被告甲○○、壬○○、
辛○○、丙○○、乙○○等提出之本案報導中,亦可見相關報導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