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77號
TPDM,114,單禁沒,37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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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緯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662
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2、27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捲貳支(驗餘總淨重壹點貳參
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被告彭緯豪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366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2、27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煙捲2支(驗前總淨重1.235公克,
驗餘總淨重1.2341公克)經檢出均含有大麻成分,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
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大麻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
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6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2、27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煙捲2支(驗前總淨重1.235公
克,共取樣0.0009公克,驗餘總淨重1.2341公克),經送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之鑑驗結果,檢出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
該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111209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
毒偵1491卷第167頁),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堪認上開扣
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
,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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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