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前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873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前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87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
3年7月1日確定,並於114年6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2年10月7日1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之信義公園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187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7月1日確定,並於114年6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影本1紙(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073號第38頁)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品項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含包裝袋3個) 毛重2.5397公克(含3個塑膠袋及3張標籤重),淨重2.0021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淨重1.9991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青字第16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