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49號
TPDM,114,單禁沒,349,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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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兆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愷他命純質
淨重23.6159公克,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3
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
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陳兆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
何人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他字第1883號簽結在案,有該案簽呈在卷可憑。該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細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23
.6159公克),有該中心民國114年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
00號、同年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
稽,堪認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且上開盛
裝愷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愷他命視為一體,依同
規定併予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愷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勝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 白色細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淨重24.9640公克,取樣0.0217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24.942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為94.6%,純質淨重23.615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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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