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84號
TPDM,114,單禁沒,284,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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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琮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110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琮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8日確定,114年5月7日緩起訴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電子菸1支,經檢出第二級毒
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
卷宗確認無訛。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之電子菸1支,經送
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客觀上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呈裝於電子菸之毒品與該器
具本身完全析離,是該器具連同內含之四氫大麻酚,應整體
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
,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
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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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