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8、
9、10、1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5號、112年度毒偵
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㈠至㈢、二、三㈠至㈡、四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銷
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一㈣、三㈢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正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8、9、
10、1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並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09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有如附表
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8、9、10、11號、112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209號簽結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簽文、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為警查獲時
所扣得如附表編號一㈠至㈢、二㈠至㈡、三㈠及㈡、四㈠、五㈠至㈢
、七至八、九㈠至㈡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四㈡、六所示之物,經送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九㈢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
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
鑑定書及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參(卷頁詳如附
表「鑑定書及證據出處」欄所示),均屬違禁物,而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罐子、膠囊及沾有上開毒品成分之吸食器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
之完全析離,且如附表編號九㈢所示膠囊內之愷他命成分,
亦與其中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
離,均應與所盛裝或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
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
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一㈣、三㈢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
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業經被告於警詢中坦認在卷(見111年
度毒偵字第648號卷第13至17頁、111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卷
第33至36頁),故該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從而,除聲
請意旨漏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為聲請依據,應予補充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押物品 鑑定書及證據出處 一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即111年度毒偵字第648號) ㈠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2個,毛重1.92公克,驗前淨重1.62公克,驗餘淨重1.60公克) ㈡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1組 ㈢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 ㈣玻璃球吸食器3個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48號卷第73、89頁)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57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48號卷第75、81頁)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48號卷第92頁) 二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即111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㈠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3包(含包裝袋3個,毛重3.51公克,驗前淨重3.21公克,驗餘淨重3.18公克) ㈡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2組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卷第95、121頁)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67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卷第109頁)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卷第103頁) 三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即111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 ㈠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淡黃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個,毛重1.2710公克,驗前淨重0.0440公克,驗餘淨重0.0438公克) ㈡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破裂吸食器具1組、玻璃球吸食器1組 ㈢鼻管1支、玻璃球1個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卷第225頁)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卷第237至239頁) 四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即111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 ㈠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1.35公克,驗前淨重1.05公克,驗餘淨重1.04公克) ㈡含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1組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卷第99、105頁)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89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卷第101頁)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卷第107至108頁) 五 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號(即110年度毒偵字第306號) ㈠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淡黃色結晶塊2罐(含罐子2個,毛重34.1730公克,驗前淨重10.0230公克,驗餘淨重9.9915公克)、白色微潮結晶塊2罐(含罐子2個,毛重36.8110公克,驗前淨重10.4180公克,驗餘淨重10.3952公克)、白色結晶塊1罐(含罐子1個,毛重15.9680公克,驗前淨重3.0570公克,驗餘淨重3.0503公克) ㈡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毛重0.2880公克,驗前淨重0.0350公克,驗餘淨重0.0289公克) ㈢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1組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06號卷第147頁)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06號卷第149至150、151至152頁) 六 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即110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1組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卷第85頁)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卷第87至88頁) 七 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號(即110年度毒偵字第1672號)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72號卷第121頁)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72號卷第123頁) 八 112年度毒偵字第209號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袋(含包裝袋1個,毛重7.0220公克,驗前淨重6.3830公克,驗餘淨重6.3828公克)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09號卷第115頁)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09號卷第115頁) 九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即111年度毒偵字第88號) ㈠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1.35公克,驗前淨重1.20公克,驗餘淨重1.19公克) ㈡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軟管3支 ㈢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成分之橘色粉末膠囊6顆(含膠囊6個,驗前淨重2.27公克,驗餘淨重2.25公克)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88號卷第117、123頁)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03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88號卷第101、125頁)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88號卷第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