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展裕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傅如君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115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展裕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展裕前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等,經本院於114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
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7月4
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助馨字第1536號執行
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自
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4年7月4日起撤銷
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郝彥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