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勝騏
被 告 陳約翰
李柏承
林吉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