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51號
TPDM,114,侵訴,51,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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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光


選任辯護人 黃杰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續字第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為:被告李國光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
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台
北馬偕醫院)婦產科醫生。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上午11時
至12時許,在台北馬偕醫院為告訴人即代號為AW000-A11139
3號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看診並接受
A女諮詢凍卵相關事宜時,竟基於利用權勢猥褻之犯意,趁
為A女進行內診時,先以雙手來回撫摸A女大腿內側,進而於
其以左手戴手套進行內診時,一邊將左手手指插入A女陰道
,一邊以未戴手套之右手在A女大腿內側來回撫摸,經A女以
手放在膝蓋阻擋撫摸大腿內側之右手,仍刻意以左手手指按
壓A女處女膜,使A女無力阻擋,而繼續以右手撫摸A女大腿
內側至根部位置,而違反A女意願為前開猥褻行為等語,因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機會猥褻罪等語。公訴人
並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本案被告實無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之必
要,被告以詐欺之方法使A女同意其內診行為,並趁為A女實
施內診時對A女為上述猥褻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24條之強制
猥褻罪等語。
二、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為:A女於警詢中之指訴及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述、證人即被告為A女內診時在場之護理師許華容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A女職場心理師唐惠媛於偵查
中之證述、證人即台北馬偕醫院生殖醫學中心諮詢員葉紋君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A女友人代號AW000-A111393A號之
成年女子(下稱B女)於偵查中之證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
康署111年12月21日國健婦字第1110463783號函、一般醫學
訓練臨床診斷學學習手冊、台北馬偕醫院112年11月27日馬
院醫婦字第1120006191號、113年6月3日馬院醫婦字第11300
01249號函文、111年11月16日馬院人字第1110006871號函及
所附性騷擾事件申訴書、李正洋身心診所112年3月16日診斷
證明書、告訴人提出診間錄音光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
驗報告、逐字稿、B女提出之對話紀錄、A女與友人之對話紀
錄。
三、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之辯解略為:其為A女進行陰道內診係為確認A女陰道
處女膜有無狹窄、或陰道中膈,並確認A女卵巢、子宮有
無腫瘤。當日內診過程中因A女表示疼痛,其依婦產科
會之指引向A女說明疼痛之位置為處女膜,並向A女表示婚
後此疼痛感會有所緩解。其左手戴手套進入A女陰道,右
手同時按壓A女腹部確認A女卵巢與子宮有無腫瘤,無法同
時撫摸A女大腿,況當時尚有證人許華容在場協助,其不
可能對A女為任何猥褻行為等語。
(二)辯護人之辯解略為:被告依據其醫學專業判斷,經A女同
意後對A女為陰道內診行為,難認有何對A女施用詐術之情
形。又依據被告為A女進行內診過程之錄音光碟,可知其
過程平和,被告與A女之互動正常,況且當時尚有證人許
華容在場,難認被告有對A女為公訴意旨所載之猥褻行為
。另A女經被告內診後,向證人葉紋君表示遭侵害之內容
,與A女向檢警機關陳述之內容不同,難認其證述為無瑕
疵。又本案A女在內診過程中表現緊張,被告因A女緊張姿
勢不正確而觸碰A女膝蓋位置進行調整,應屬正常,A女極
有可能係因此誤認被告對其為不雅之舉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係台北馬偕醫院婦產科醫師,於111年8月22日上午11
時至12時許,在台北馬偕醫院為A女看診並接受A女諮詢凍
卵相關事宜;被告並於該日以左手戴手套,對A女進行陰
道內診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侵易字卷第50頁
),並有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以及台北
馬偕醫院112年11月27日馬院醫婦字第1120006191號函所
附門診紀錄單在卷為憑,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二)就A女歷次證述之內容整理如下:
  1、於警詢時證稱其原先在台北馬偕醫院1位周姓醫師看診,
因周醫師要離職,即推薦了包含被告在內的兩位醫師,其
選擇被告看診。當日被告詢問其看診目的,其答稱凍卵,
被告得知其無性生活,就說需要到內診看一下,其當下雖
不知被告進行內診之目的,但基於相信醫生專業之立場仍
同意進行。其脫掉下半身衣物躺上診療椅,被告此時進入
來診療間並把雙手放在其膝蓋上,並用雙手手掌在其大腿
內側開始來回撫摸(且被告並未戴手套),其已不記得被
告當時說甚麼。被告後左手戴上手套,幫其做內診,但被
告的右手時不時會在其左大腿內側來回撫摸,且被告同時
說以後的性生活(性經驗)就是這種感覺。被告在內診過
程中說了不止一次,讓其內心感到不舒服。被告第一次按
壓其處女膜時其有出聲喊痛,被告就說這個就是處女膜
避開就不會痛了;此時其原本為了放鬆而在肚子上的雙手
,也因此放到雙膝上,並藉此把被告的右手推開,但被告
故意再去按其處女膜讓其疼痛,導致其雙手鬆開,被告就
趁機再去觸摸其大腿上方跟內側,這樣的過程有2到3次。
過程約2分多鐘,結束後被告完全沒有提到關於凍卵這方
面剛剛需要內診的原因。內診時有1名女性醫護人員在場
,但其感覺她在放空,因為當下其感到不舒服的時候,其
用眼神一直看向這位女性醫護人員,但她從頭到尾眼神都
沒有跟其對焦,只有在其喊痛的時候才說要放鬆。事發後
其有先跟台北馬偕醫院生殖中心諮商師即證人葉紋君說,
葉紋君有說之前也有很多女性患者也有來反應過,特徵都
跟其類似之情事,並建議療程結束後可以去投訴;回家路
上其有打給B女跟她說這件事,第二天工作時其精神上有
點快承受不住而當下直接打電話與證人唐惠媛說這件事,
向她求救等語(見偵31028號卷第5至6頁背面)。
  2、復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是第一次讓被告看診,之前是另
外一位周醫師。因為周醫師要離職,所以請其找其他醫生
師看診,因為工作的關係其就依其許可時間改掛被告的門
診。因為其怕忘記醫師叮囑的事項,所以在開始看診前有
進行錄音。當時其進到最後面的診間,被告有先問其有無
過性行為,其有說沒有。之前周醫師跟其說沒有性經驗是
不會內診的,會以腹部超音波來取代,直到要取卵當天才
會做侵入性的行為。但被告說他還是要做檢查,叫其去後
方診療臺上,當下其以為被告只會用眼睛看,躺下來護理
師說才知道要做內診。內診前被告只有說「那我看一下」
,完全沒有針對診療的細節作任何說明。被告內診過程中
,只有進入其陰道該手有戴手套,且和其說明內容跟凍卵
療程沒有任何關聯,且被告除了以手指侵入其陰道外,還
用手摩擦其大腿內側到根部的地方。被告進行內診時,其
手握拳放在其腹部處,因為被告沒有戴手套的右手在其大
腿處游移,從原本放在膝蓋處往上摸到其大腿根部後再往
下摸到膝蓋處來回,有反覆數次,其有推開被告的手。但
被告就會用手按壓其處女膜,其就會感受疼痛。當天看診
過程中有其他護理師在,內診時也有一位護理師,但是其
用眼神向護理師示意不太舒服時,那位護理師好像人不在
現場似的都不理其,直到其喊痛的時候,那位護理師才會
回神並叫其放輕鬆。結束後其有跟台北馬偕醫院生殖中心
葉紋君說被告用手摸其大腿之事,其還有比動作給葉紋
君看,葉紋君聽完後就建議其去上台北馬偕醫院官網投訴
反應此事,且還有說其不是第一個反應被告有類似行為。
其離開醫院就有跟B女說此事之經過,其邊哭邊跟B女說。
其因此事有去做諮商以及身心科看診,在此事之前其並未
有任何身心科就診紀錄等語(見偵31082號卷第83至84頁
、偵續378號卷第51至54頁)。
  3、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當日因凍卵療程至台北馬偕醫院由
被告看診,其原先由1位周醫師看診,但因為周醫師離開
台北馬偕醫院,請其找其他醫師持續凍卵療程。其在周醫
師看診時,周醫師完全沒有對其進行內診,也提到不用進
陰道內診,且被告進行陰道內診前,並沒有向其說明為
何需要進行陰道內診,也沒有確切問其是否同意進行內診
,被告只有說要看一下,其就被護理師帶到後方之診療台
。被告一開始將手放在其膝蓋上,開始進行內診時另一隻
沒有戴手套的右手就開始摸其大腿,被告是在其大腿內側
,從膝蓋開始到大腿根部來回游移撫摸,過程中其有用兩
隻手推開被告的手。但其只要推開被告的手,被告就會故
意按壓其處女膜讓其感到疼痛,其喊痛的時候因為身體反
應手會縮起來,被告會再度把手摸下來腿上繼續摸。當時
雖然有一位護理師在其躺下來左腳前方的位置面對其,照
理來說應該可以看清楚被告手的位置,但該護理師全程都
放空,眼神一直盯在其後方牆上。其在被告摸其大腿時
有試著眼神向她求救,但她一直在放空,只有在其喊痛的
時候回個神說放鬆一下。其當下在診間並沒有向被告或該
名護理師反映遭被告侵犯一事,因為當時其感到十分混亂
,且被被告侵犯當下被告左手還在其身體裡面,其也非常
困惑,其覺得應該要去找第三個醫事人員反映這件事情,
所以當下其進行完檢查,離開被告到生殖中心窗口,由證
葉紋君向其告知後續凍卵注意事項時,其就有把內診過
程發生的事情告知葉紋君。證人葉紋君有向其表示其不是
第一個,之前也有不少女性患者也反映過與其類似之情況
,都是跟其差不多白白淨淨的人等語(見本院侵易字卷第
158至170頁)。
  4、經核上揭A女證述之內容,雖可認就被告在為A女進行陰道
內診前未向A女說明陰道內診之理由與原因、被告開始進
行內診時,以未戴手套之右手對其大腿內側觸碰數次等事
實,前後均指證不移。
(三)惟按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
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告訴人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
詞,而有難辨真偽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
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告訴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
調查,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告
訴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
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告訴人之指證,仍
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告訴人片面之指
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查:
  1、證人即台北馬偕醫院生殖醫學中心人員葉紋君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案發當日A女完成超音波檢查
後,與其以及被告在生殖醫學中心實驗室內看報告結果,
被告解釋完後,其與A女前往生殖醫學中心諮詢進行相關
衛教,A女突然向其稱被告在對其進行內診過程中有摸其
膝蓋以及大腿,並且被告還說以後和先生行房時也是這種
感覺,讓A女感到不舒服。當時因為是疫情期間,A女有佩
戴口罩,所以其無法解讀A女的情緒,但可以感受到A女有
嫌惡的感覺,其有向A女表示醫院有相關管道可以申訴等
語(見偵31028號不公開卷第55頁背面至56頁、偵31028號
卷第78至78頁背面、本院侵易字卷第172至174頁)。由上
,固然可認A女於案發當日即立刻向證人葉紋君反映遭被
告侵害乙事,並且表現出對被告產生嫌惡之情緒反應。然
徵諸證人葉紋君上開證詞,可知A女僅向葉紋君反映被告
摸其大腿,並且有讓A女不快之言詞。然A女於警詢、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除證稱被告摸其大腿外,尚證稱被告尚在
其出手制止時,故意按壓其處女膜導致其疼痛致無力反抗
等侵害情節;再者,證人葉紋君於偵查中即有提到A女有
演示被告撫摸其大腿之動作(見偵31028號卷第78頁背面
)並於本院審理時進一步證稱A女演示之動作,被告大概
是撫摸A女膝上5公分處(見本院侵易字卷第176頁),此
亦與A女所證述「被告來回撫摸其大腿內側膝蓋至根部」
之過程完全不符。參以A女係於案發當日立即向證人葉紋
君反映遭被告侵害以及陳述侵害之過程,除較靠近案發時
間外,該時A女尚未對被告提告,與被告之對立性較不激
烈,理應比較接近事實。是以,A女在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所證述之情節,不無誇大之可能性存在。
  2、又經本院勘驗A女所提出案發當日被告替其進行陰道內診
過程之錄音光碟(見本院侵易字卷第125至130頁),其中
:「
   護理師:放輕鬆歐,厚
   被告:這樣會痛?
   A女:一點點
   被告:對,還好厚
   A女:還可以接受
   被告:你假如不舒服,要跟我講厚
   A女:等一下等一下
   被告:因為,因為假如有些結婚性生活,就是這樣子進去
的,所以大家都能夠接受
   A女:等一下
   被告:也就是說,有,有結婚有跟先生有有有性生活的話
,都是這種感覺,所以說應該是大部分的人都能接受,有
一點不舒服,剛開始厚,你看,這樣有點不舒服,對不對

   A女:一點點
   被告:對
   A女:好想尿尿
   被告:對,那難免的,就是會有這種感覺啦,因為到時候
取卵要從下面取卵
   A女:嗯
   被告:所以,所以那些探針阿
   A女:這探針,如果這樣可以進去,那我這樣探針可以進
去嗎?
   被告:額,會比這個大一點,這處女膜難免會…有點受傷
   A女:好,…麻醉(無法辨識)
   被告:會,會麻醉,你看這裡就是處女膜
   A女:啊〜痛痛痛痛痛痛(語氣難受)
   被告:對對對對對對,這就是碰到處女膜的時候,這裡是
你的處女膜
   A女:痛痛痛痛痛痛(語氣難受)
   被告:對對對,但是,但是假如我閃開的話,這樣就不會
嘛〜對不對
   A女:嗯
   被告:這樣就比較不會,閃開不會吼
   A女:嗯
   被告:好這樣不會,那有結婚你這個處女膜就會鬆掉,對
不對
   A女:嗯
   被告:就不會疼痛,所以,大部分的人跟先生性生活的時
候不會痛
   A女:嗯
   被告:都是這種感覺而已,因、因為沒有處女膜的問題,
因為剛開始,有處女膜的問題
   A女:好好
   被告:我是,我是讓你知道說,到時候取卵吼〜是從這邊
進去
   A女:啊〜〜〜!(語氣難受)
   護理師:手放鬆點齁,放輕鬆,嘿
   被告:這樣不會痛哪,不會痛,不會痛〜所以這種感覺,
是大部分的女性都有辦法接受啦,不然不會生下這麼多小
孩子,好,那到時候,嗯,超音波檢查的時候,是從肚子
上,上次你有做過嘛對不對?
   A女:對!
   被告:可是到取卵的時候會麻醉,麻醉那探針
   A女:喔痛痛痛痛(語氣難受)
   被告:嘿對對
   A女:喔〜喔(語氣難受,疑似痛的哭腔)
   被告:對,啊閃閃開就不會了,對不對?這樣就不會了嘛
對不對,好,處女膜,你是還沒有到緊到不行啦,但是厚
,還是難免,難免
   A女:好
   被告:會有點裂傷厚
   A女:好,沒問題,所以我就沒事,我就當不知道(A女乾
笑幾聲)
   被告:對對對沒關係,你不會幫忙
   護理師:等一下,床起來了,再下來(機器聲)」
   依據上揭A女所證述之內容,A女係證稱被告將左手插入其
陰道進行內診時,右手即開始在其大腿內側不斷來回游移
、撫摸,只要A女出手進行阻擋,被告就會故意按壓A女處
女膜A女感到疼痛以致無力阻擋被告。然從上揭被告與A女
進行陰道內診過程,可知雙方語氣皆屬平和、穩定。雖過
程中A女數度表示疼痛或有不舒服的表現,但A女對於被告
的解釋皆有出聲回應,對於被告的提問(假如我閃開的話
,這樣就不會嘛~對不對…就比較不會,閃開不會吼…超音
波檢查的時候,是從肚子上,上次你有做過嘛,對不對)
亦都有加以回覆。甚至在過程中,A女也有對被告進行提
問(這探針,如果這樣可以進去,那我這樣探針可以進去
嗎?)。另外,A女在被告表示取卵過程中處女膜難免有
點裂傷時,亦能回覆「我就當不知道」並發出乾笑聲。由
上,倘被告在為A女進行陰道內診時,不斷以右手來回撫
摸A女大腿內側,A女則不斷阻擋,致被告按壓A女處女膜
使A女無力反抗,難以想像A女能夠在反抗被告的過程中,
以平和語氣對被告說明應聲、對被告提問回覆,甚至詢問
被告問題。是以,A女上揭證述過程,與卷內客觀證物所
呈現之過程不合。是否屬實?即有疑問。
  3、又上揭勘驗結果亦載明:「
   A女:我這樣可以照陰超嗎?你覺得?(問護理師)
   護理師:你是從來沒有從下面過
   A女:沒有,因為之前我去5樓生殖那邊問他說看你要不要
試一下,啊你覺得呢
   護理師:我不知道,每個人的(無法辨識)
   A女:(無法辨識)他剛剛一壓我就(A女笑出聲)
   護理師:因為從下面是比較準啦,因為離子宮
   A女:子宮近
   護理師:那邊有衛生紙,那邊褲子拉上來,等整理完再丟
這裡(拉簾聲)
   A女:謝謝
   護理師:你慢慢來
   (以下為環境雜音)
   A女:那這樣要照這次的…還是就直接?
   被告:現在照了以後下午…
   被告:因為現在我們已經要結束了
   A女:嗯
   被告:已經要結束了,超音波照了也看不到,假如有的話
我們就要開始打針
   A女:你說照那個卵泡是嗎,濾泡?是到這邊報到去照嗎
?腹部超音波…
   被告:因為你比較少,所以我們打針就…第一次,我覺得
要打多一點
   A女:好
   被告:看會不會有多幾顆卵
   A女:嗯
   被告:你上次幾乎沒有卵嘛
   A女:對(笑出聲)
   被告:試試看,看看打針會不會多一點卵
   A女:嗯
   被告:月經都是…
   A女:月經這裡,我有那個整顆表
   被告:都是…
   A女:這裡,這邊…紅色這邊,全部都是出血的時候
   被告:嗯
   A女:出血就要寫嗎?
   被告:以後就量我們的,你這樣子我就比較難看
   A女:好
   被告:我再告訴你怎麼量
   A女:好
   被告:你把那個謄過來以後,下次我幫你看,你這樣看不
出來…
   A女:喔」
   依據上揭勘驗結果,可知A女在被告陰道內診結束後,尚
詢問護理師(即證人許華容)其陰道內診結果是否適宜進
陰道超音波之檢查,甚至A女主動提及方才被告為其進
陰道內診時被告按壓其處女膜乙事(並有笑出聲);後
續A女亦與被告討論接下來療程之進行,並在被告提及A女
前次檢查結果(上次幾乎沒有卵嘛)時笑出聲。倘被告替
A女進行陰道內診之過程,對A女有如起訴書所載之侵害行
為,亦難以想像在結束後,A女能夠如此自然、平穩地與
被告討論後續之治療,甚至A女主動向證人許華容提及被
告對其進行陰道內診之細節。且A女在案發當日下午確實
依照被告所排定的診療療程,前往接受陰道超音波之檢查
(見偵續378號不公開卷第23至27頁台北馬偕醫院112年11
月27日馬院醫婦字第1120006191號函所附婦科超音波檢查
報告),此均與A女所證稱,其經被告於內診侵犯後,就
決定不在台北馬偕醫院繼續做取卵手術、不想要待在該醫
院、內診當下腦中處於非常混亂、沒辦法思考剛剛受到侵
犯的行為是否為真實、沒辦法理性思考這件事等語完全不
符(見本院侵易字卷第166至167頁)。由上,A女在被告
陰道內診結束後所為之情緒或反應,均無任何異常,難以
想像其方才有經歷其所證稱遭被告侵害之情節,亦與A女
所證稱案發後心理狀態相違。是A女上揭證述是否可信?
並不無疑問。
  4、證人即該日被告為A女陰道內診時在旁跟診之護理師許華
容,於警詢中證稱其記憶中並無發生A女所指稱被告對其
為猥褻行為之印象,且因為患者來來去去,並無注意到有
哪位病人有異狀(見偵31028號卷第16頁)。再於偵查中
證稱其為婦產科的護理師,在陪同内診時都會請病人放輕
鬆,因為病人通常都會很緊張,對於該日過程並無特別印
象,也無印象A女有用眼神向其求救(見偵31028號卷第11
4頁及其背面);其案發當日有進診間協助內診,已不記
得該日內診時有無異狀,其也無印象被告當日有觸碰A女
任何隱私部位(見偵續378號卷第88至89頁)。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案發當日其有參與被告替A女陰道內診之過程,
其當天站在被告右側;其一般會站在病人前面,並看得到
醫生內診的動作,其已不記得當天內診被告有無來回撫摸
A女大腿,也不記得A女有無推開被告的手等語(見本院侵
易字卷第257至260頁)。雖然證人許華容後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均證稱對於該日案發經過以及情形均已無記憶,然
其於較靠近案發時間之警詢則明確證稱記憶中並無發生A
女所指稱被告對其為猥褻行為之印象。參以該日既然證人
許華容全程參與被告對A女陰道內診之過程,且其位置剛
好能夠看到被告內診時之動作,難以想像被告在有第三人
在場,且可目擊其完整動作之情形下對A女為公訴意旨所
主張之猥褻行為。再者,證人許華容為台北馬偕醫院之婦
產科護理師,每日跟診之病人眾多(見偵31028號卷第16
頁),未曾有印象被告曾用手來回撫摸病患大腿(見本院
侵易字卷第260頁)。若案發當日被告確有對A女為上揭猥
褻行為,證人許華容理應對此節格外有印象,由此亦可印
證,被告該日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時,並未有何與平常不
同之處。是被告於案發當日是否有對A女為公訴意旨所載
之猥褻行為,殊值懷疑。
  5、雖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證人許華容於案
發當日全程都在放空,其試圖以眼神向證人許華容求助亦
無果等詞。惟依據上揭勘驗結果,A女在被告進行陰道
診的過程中,皆有出聲回應被告之說明,或回答被告之問
題,倘被告確實有對A女為撫摸大腿等猥褻行為,其大可
直接出言制止或向證人許華容反應,並無以眼神求助證人
許華容之必要。況且依據上揭勘驗結果,亦難以想像A女
能夠在短時間內,同時以手制止被告之撫摸,同時又要回
應、回答被告之說明或提問同時還要以眼神向證人許華容
求助。另外,勘驗結果亦顯示,過程中證人許華容有向A
女表示「手放鬆點齁,放輕鬆,嘿」,可見證人許華容
內診過程中確實有將注意力放在A女身上,並非如A女所證
稱「全程放空」。再者,自證人許華容所言「手放輕鬆點
」,可知證人許華容確實有注意到A女的手部動作,若被
告此時正以手撫摸A女大腿並遭A女制止,證人許華容不可
能對這些情節毫無印象且毫無知悉。由此亦可證A女所證
述之情節,與客觀錄音所呈現之結果不符。
  5、綜上,A女於事後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內
容,與其於案發當天向證人葉紋君所述情節不盡相同,且
亦與客觀證據之錄音結果所呈現之過程、A女之反應與情
緒完全不符,亦與證人許華容所證述之情節相異。其指訴
是否確實與事實相符,即有可疑。
(四)被告辯稱其進行陰道內診時,左手戴手套進入A女陰道
因A女表示疼痛,故向A女解釋疼痛位置是處女膜,同時其
右手按壓A女腹部確認A女卵巢與子宮有無腫瘤等語(見本
院侵易字卷第49頁),並提出相關醫學文獻與示意圖為證
(見本院侵易字卷第81至97頁)。辯護人則辯稱被告可能
因A女緊張姿勢不正確而觸碰A女膝蓋位置進行調整,A女
可能係因此誤認被告對其為不雅之舉等語。而依據本院上
揭勘驗被告為A女進行陰道內診過程之結果,被告確實在A
女表示疼痛時,向A女解釋該處位置為處女膜,核與被告
所辯情節相符。縱被告在與A女解釋過程中,提及關於A女
日後性行為之感受等使A女感到不舒服之不恰當言論,亦
不能逕以此直接推論被告確實有對A女為撫摸大腿等行為
。又證人葉紋君於偵查中證稱:「(問:内診時,會摸到
病患的大腿或膝蓋嗎?)通常醫生會請病人把膝蓋張開
點,有的醫生會用說的,有的醫生會用手協助病人,所以
不一定。」等語(見偵31028號卷第78頁背面),可見辯
護人所主張,被告可能因A女緊張姿勢不正確而觸碰A女膝
蓋位置進行調整乙節,並非全然無據。參以證人葉紋君
本院審理時亦證稱A女在案發當天之示範,被告大概是撫
摸A女膝上5公分處等詞,且本院勘驗被告對A女陰道內診
過程,證人許華容確有出言要A女不要緊張,則亦無法排
除,被告係因A女陰道內診過程緊張,方協助A女將膝蓋張
開,並因此導致A女誤會被告對其有不雅之舉動。是辯護
人前揭辯解,難謂全然無據。
(五)公訴意旨雖舉證人即A女職場心理師唐惠媛、友人B女於偵
查中之證述、李正洋身心診所112年3月16日診斷證明書等
,以A女在案發後之身心以及情緒狀態欲補強A女證述之可
信性,然本案既不能排除A女誤認被告對其有不雅之舉動
,已如前述,故A女之情緒反應亦有可能源自於上開誤認
而產生,不足佐證A女前揭指訴為可信,並可逕為不利於
被告之認定。因此公訴人雖於本院主張A女至今仍有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並聲請傳喚診治醫師到庭,依前所述,即
核無必要。至於台北馬偕醫院111年11月16日馬院人字第1
110006871號函及所附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固可認定被告
先前遭病患投訴內診未拉起門簾、粗魯不禮貌觸碰病患腿
部、未口頭告知掀起病人衣服才告知要做胸部觸診、問診
太不耐煩並質疑病人私生活等情(見偵31028號不公開卷
第48至50頁背面),然被告縱使先前曾遭其他病患投訴上
情,亦不能據而推認被告即有犯本案犯行,或A女上揭與
客觀證據不符之證詞為可採,更何況該案後經病患撤回性
騷擾申訴(見偵31028號不公開卷第50頁背面),是此等
證據資料,均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至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本案並無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
之必要,並請求本院函調A女事後在其他醫院婦科就診病
歷,函詢婦產科相關醫學會確認本案A女情形有無進行陰
道內診之必要;A女告訴代理人主張本案內診更無經過A女
之同意,經查:
  1、按醫療行為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隨著時代
進步、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醫療水準
不斷提升,且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
測性及有限性的特色。醫療法第82條第3、4項乃分別規定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
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
,負刑事責任。」、「前2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
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
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所稱「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即允許醫師對於臨床醫療行
為,保有一定的「治療自由」、「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
,以決定治療方針。因醫療行為專業性以及不可預測性之
特質,在醫師具體選擇何種治療方法上,本有一定之裁量
權限,自不能因某醫師決定採取某一醫療行為,而另一醫
師未採取該種醫療行為,即認某醫師採取某醫療行為為不
當。
  2、被告辯稱其決定對A女進行陰道內診,係為確認A女陰道
女膜有無狹窄、或陰道中膈,並確認A女卵巢及子宮有無
腫瘤,以釐清A女是否適合做陰道取卵手術等語。查被告
所主張若處女膜開口狹窄之情形,須於取卵手術前告知病
患並取得病患同意後,方得進行處女膜切開手術。若將陰
道超音波探測頭(直徑約2公分)置入通常約0.2至0.8公
分之陰道取出卵子,恐導致處女膜嚴重不規則裂傷致大量
出血;又若患者有「陰道中膈」導致陰道狹窄或閉鎖等先
天發育異常之現象,亦須於取卵手術前進行「切除陰道
膈」或「陰道造口」手術,待傷口癒合後方能進行取卵手
術;婦女子宮肌瘤或卵巢瘤,因儀器檢查有死角,可以陰
道內診提升準確率等情,已據其提出相關醫療文獻為證(
見本院侵易字卷第217至227頁)。佐以偵查中檢察官曾向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詢醫師為病患進行凍卵時,有無
相關流程及應遵守程序,經該署以111年12月21日國健婦
字第1110463783號函覆稱:「一般凍卵的相關流程通常為
,一開始醫生與患者先諮詢討論並評估可行性後,會進行
排卵刺激藥物治療,以及取卵手術,然而不管藥物治療或
者手術治療之醫療行為,其内容依照各個醫生經驗及各個
患者情形而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並無統一化之標準作業程
序,應視各家機構以及各個醫師及患者之情形而定」(見
偵31028號卷第65至66頁),亦可徵醫師為病患進行取卵
手術,並未有何一定標準之流程,則醫師基於其專業判斷
,自可選擇適宜之治療方式。是以,被告所辯在A女進行
取卵手術前,為確認A女是否適宜進行取卵手術,方對A女
進行陰道內診,應屬可信。縱使在其他醫師判斷A女並未
有進行陰道內診之必要,亦無法據以即認為被告之處置即
屬有誤,或被告為A女進行陰道內診即屬於非醫療目的所
為之性侵入行為。是以公訴人上開主張,應非可採,其上
開調查證據之聲請,亦核無必要。
  3、又A女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僅向其表示「要看
一下」,並未說明是要進行陰道內診,亦未說明陰道內診
之原因與必要性,其躺下後方知悉被告要進行陰道內診等
語。然依據本院勘驗A女所提出被告內診過程之錄音光碟
(本院侵易字卷第125至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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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