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15號
TPDM,114,交訴,15,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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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旺


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院偵字第10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395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林添旺已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14年7月3日死亡,
此有其死亡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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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