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507號
TPDM,114,交簡,507,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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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奕丞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215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
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
7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為警攔查時間「113年12月27日
下午9時30分許」應更正為「113年10月27日下午9時30分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中所載被告為警攔查時間
「113年10月27日下午9時30分許」誤載為「113年12月27日
下午9時30分許」,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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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