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22號
TPDM,113,附民,82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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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22號
原 告 張語慈
被 告 黃惠民

劉子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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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