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馬晶瀅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賴建川
王家諭
陳碧姬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王家諭、陳碧姬、盧禹
辰非本案違反銀行法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
法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
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