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90號
TPDM,113,附民,1090,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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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
原 告 林語涵 (住址詳卷
被 告 林德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竊取雨傘之行為,導致原告行動受阻,無
法返回公司完成工作,造成工作上之損失,且該傘對原告而
言具有特殊意義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90號判決無罪在
案,原告亦未聲請本院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
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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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