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285號
TPDM,113,易,1285,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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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美


選任辯護人 羅元秀律師
林曉晴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3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淑美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葉淑美沈文婷係為姑嫂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5款規
定之家庭成員,葉淑美明知業由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以10
9年度家護抗字第167號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其不得
沈文婷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為騷擾之行為
,有效期間1年,再於111年5月13日以111年度家護聲字第15號民
事裁定延長本案保護令效期1年至112年3月19日止(下稱延長保
護令),且葉淑美已於110年4月8日、111年5月17日分別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告知而得知本案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
之內容,復於111年6月10日前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
檢)111年度偵字第3679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前案)之起訴
書,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一所示之方式而傳送附表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騷擾沈文婷,導
沈文婷感覺精神上之痛苦而施以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接續犯乃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
,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
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
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
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
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
被告葉淑美於前案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起訴後,在111年6
月10日傳送如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58號卷第131頁之電子郵
件予葉和德,內含前案起訴書之翻拍照片,顯已知悉前案起
訴內容,而應對前案騷擾行為之違法性及受非難之情事有所
認識,其在前案中多次違反保護令及騷擾之接續犯行至遲於
該時業已終止,被告再於111年6月11日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
傳送附表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予告訴人沈文婷,主觀上應
係另行起意,自不得與前案違反保護令及騷擾行為論以接續
犯,而非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被告及其辯護人抗辯被告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而傳送附表附表一所
示之訊息,應在高院前案確定判決接續犯範圍的效力可及云
云,自不足採。本院仍應就被告另行起意之上開行為,實體
認定如下,合先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查本件被告葉淑美及辯護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第41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透過LINE傳送如附表
一所示訊息内容予告訴人沈文婷(見本院易字卷第40頁),
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本
案保護令之原審裁定,認又被告與告訴人沈文婷平時無往來
亦無見面相處或互動,被告之行為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
之家暴行為,駁回告訴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嗣告訴人抗告
後,被告因返美未再委任律師亦未親自答辯,而經本院核發
上開通常保護令;而且LINE訊息的內容只有一句英文,並無
前後對話,不構成騷擾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為姑嫂關係。被告前因家庭暴力事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3月19日核發本案保護令,裁定被告不
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告訴
人為騷擾行為,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1年,再於111年5
月13日以111年度家護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延長上開保護令
效期1年,至112年3月19日止,且葉淑美已於110年4月8日、
111年5月17日分別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告知而
得知本案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之內容,被告又因違反本案保
護令而經北檢起訴前案等節,有本案保護令、延長保護令、
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他字卷第59至61頁、第261至265頁、第269頁)。又被
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SMYeh1傳送如
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予告訴人,除經被告坦承如前外,業據
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他字卷第189至190頁)
,且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65頁),此
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
為。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
、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條第1款、第4款有明文規定。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
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
、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
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
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
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
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
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
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
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現為第4款)
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
、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
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
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申言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
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
,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
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
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台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參照)。
 ㈢查被告傳送與告訴人如他字卷第65頁即附表一所示訊息內容
,即:「The More U do the More I DO!!!」,縱然僅有一
句英文,然其係發送於前案遭起訴後,內容明顯係對告訴人
威嚇將對其所為加以報復之意,該訊息內容足使告訴人心生
畏怖情境,已達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之家庭暴力行為。被告
抗辯訊息內容只有一句英文,不構成騷擾行為云云,自不足
採。
 ㈣被告於傳送附表一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前,業經警員告知本
案保護令、延長保護令內容及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如前述,
被告自應遵守違反本案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被告抗辯其於
本案保護令之抗告程序未到庭而遭核發本案保護令等節,均
不影響本案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之效力。則被告主觀上已知
悉有本案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之存在與內容,且被告業經前
案以違反本案保護令及家庭暴力遭起訴,仍傳送如附表一所
示之訊息騷擾告訴人,已達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之家庭暴力
行為,是被告主觀上自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至為灼然。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抗辯均不足採,被告犯行堪
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於知悉本案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內容後,基於違反保護
令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騷
擾告訴人而違反保護令。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起訴書贅載同法第61條第2
款,容有未洽,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知悉本案保護令、延長
保護令之存在及內容,且前經違反保護令遭前案起訴後,竟
仍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其程度並已達對告訴人
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程度,顯然無視法律禁令,漠視公權力
之執行,所為實不足取,參酌被告犯後猶一再表示其係為父
母打抱不平、見義勇為(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第162頁)
之犯後態度,併其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17頁),以及其自陳智識程度及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161頁),暨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就被告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部分,認亦 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然查,本案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之對象僅限告訴人,而不及 於葉和德,被告縱使寄送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予葉和德, 該行為亦不在上開保護令之規範範圍內,且不論該等電子郵 件內容如何、是否涉及告訴人,收件對象既為葉和德,其收 受電子郵件後會否轉予告訴人見聞、觀看,非被告所得控制 ,若認為此等寄送電子郵件予葉和德之行為亦受上開保護令 規定,不啻毫無限制任意擴張上開保護令之適用範圍。此部 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若成立犯罪,與經本院論罪 之犯行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 於公訴意旨以附表二電子郵件內容敘明「你們」,且涉及告 訴人主觀感受為由,聲請傳喚告訴人及葉和德到庭作證部分 ,因該2人為得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拒絕證言 之被告二親等血親、姻親,具狀向本院請假而未到庭,且該 等電子郵件之收件者非告訴人,亦無從以葉和德收到電子郵 件後是否轉予告訴人見聞、觀看及告訴人見聞、觀看後之主 觀感受,影響此部分有否違反保護令之認定結果,故無再予 傳喚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耀賢、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一:
編號 傳送訊息之時間 所使用之通訊軟體帳號 訊息內容 1 111年6月11日上午9時18分許 LINE帳號SMYeh1 傳送包含「The More U do the More I DO!!!」等語之訊息。 附表二:
編號 傳送電子郵件之時間 所使用之電郵帳號 郵件內容 1 111年8月19日下午12時38分許 m.yeh.gr0000000il.com 傳送主旨為「你們這對心被Kyo咬走的夫妻黑心的」,內容包含「你們兩個都是忘恩負義而且發瘋了你老婆那個爛人下流的越做越多我就煩越做越多相信我不會放過你」等語之電子郵件。 2 111年8月19日下午12時44分許 m.yeh.gr0000000il.com 傳送主旨為「看吧法官說他可以理解你們等著瞧很用刑法還好我沒事」,內容包含「來吧我接Tsao準備更狠的對付你像你們這種下流小偷無賴忘恩負義」等語之電子郵件。 3 111年8月19日下午12時50分許 m.yeh.gr0000000il.com 傳送主旨為「對你這種暴徒加小偷認識忘恩負義奸詐奸詐狡猾又變本加厲不知道悔改我不會放過你!!!!!!」之電子郵件。 4 111年8月19日下午12時55分許 m.yeh.gr0000000il.com 傳送主旨為「法院已經判你們侵犯和侵佔看到以下的你繼續去做我就跟你沒完沒了!!」,內容包含「不帶你們做了所有的你們還害了我刑法耶好狠喔是對一個對你有恩惠的人真的是黑心之徒除了暴力之徒以外我也絕對不會跟你妥協或和解你們是一對無藥可救低品質的夫妻」、「奸詐狡猾從來就知道還非常的小氣還有侵佔別人包括個人和公司」等語之電子郵件。 5 111年8月19日下午12時56分許 m.yeh.gr0000000il.com 傳送主旨為「你不聽我就不停下一步就是用傳真那所以我在email的東西發到你們公司去」之電子郵件。 6 111年10月6日上午3時29分許 m.yeh.gr0000000il.com 傳送主旨為「說到做到但是-陰險惡毒忘恩負義侵佔小偷to me, mother, Ur company…..What elsa??」,內包含「你繼續看吧我就跟你幹到底,就像我上面說的陰險惡毒忘恩負義的親傳家人和公司的小偷」、「你不測我就繼續幹下去你一我就還你一,我說過不會放過你們這對爛人不帶你們全家的美國身分是我給的你們孩子上學的獎學金也是我先生幫你們申請的忘恩負義的爛傢伙再加上小偷怎麼偷你要我去告訴別人嗎?你也可以繼續幹我的律師不覺得你們可以告出一個所以然來繼續花你的律師費從我們這裡偷去的還有從哪裡呢??要我說清楚嗎?!!!忘恩負義還有暴力的傢伙」、「絕不會跟你這納種LOW的人和解,& the MORE U do, the MORE I will let people know WHAT U HAVE DONE!!」等語之電子郵件。 7 111年10月7日上午3時38分許 m.yeh.gr0000000il.com 傳送主旨為「說到做到但是-陰險惡毒忘恩負義親侵佔小偷to me, mother, Ur company.....What else??」,內容包含「什麼損害賠償從來也沒碰過那個發瘋的女人本來就發瘋了自以為她是什麼啊??。欺負媽媽沒有品德下賤下賤下賤下賤」等內容之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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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