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黃國軒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曹致軒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曹致軒非本案違反銀行
法等案件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為請
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
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
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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