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21號
TPDM,112,附民,1321,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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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
原 告 林益弘

被 告 儲開軒
儲國衡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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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