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60號
TPDM,112,重附民,60,202507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陳燕
林秀芳
陳治豪
程玉枝
朱虹曇
王有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 告 儲開軒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