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芳廷
具 保 人 林香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香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
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經查:
㈠、被告林芳廷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
指定保證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具保人林香均如數繳納現金
後,被告業經釋放,此有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訊問筆錄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可
參(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88號卷第115頁至第122頁)。又被
告因前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645號案件審理中,然本院114年5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傳票,經送達被告、具保人同住之住○○市○○區○○路0段000號
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被告、具保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
同居人或受僱人,遂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且被告於上揭準備
程序期日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卻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仍拘提無
著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5月28日準備程序報到單及
訊問筆錄、被告及具保人個人資料、在監在押查詢結果、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4年6月24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
40022986號函暨交辦單、拘票、報告書、拘提現場照片等件
附卷可參(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5號卷三第253頁、第255頁
、第273頁至第275頁、第277頁至第283頁、第304至314頁)
,且被告因他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通緝中,此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是綜合上情,堪
認被告顯已逃匿。
㈡、綜上,被告既已逃匿,且無免除具保或業經退保之情事,則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