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03號
TPDM,112,易,203,20250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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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啓鑌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增列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
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
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中引用附表說明本
案之 ,惟漏載附表,為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被告邱晉芛所有HUAWEI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2 被告邱晉芛出資購入、裝設於告訴人王裕淳車輛上之GPS追蹤器1個 3 被告何鴻源所有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4 被告吳明峯所有小米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5 被告吳明峯所有西裝外套1件 6 被告林紹哲所有HUAWEI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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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