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111年度,4號
TPDM,111,醫訴,4,20250731,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醫訴字第4號
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宇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陳尹章律師
陳靜儀律師
被 告 蕭琪芬


選任辯護人 李鴻維律師
翁雅欣律師(112年5月31日終止)
蘇怡佳律師(112年5月31日終止)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2326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復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威宇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及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蕭琪芬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
有期徒刑拾月。又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
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蕭琪芬追加起訴過失致死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陳威宇蕭琪芬各為「葳亞娜診所」(址○○市○○區○○○路0段
000號0樓,嗣更名祕境美學診所,下稱甲診所)之執業醫師
、麻醉護理師,均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陳威宇前於民國
108年2月26日在甲診所接受湯和軒諮詢後,建議並安排於10
8年3月4日由其施行「Goretex三段式隆鼻」鼻整形手術(含
植入Goretex墊高山根、取耳軟骨延伸鼻珠、取鼻中膈軟骨
延伸鼻頭,麻醉程度至全身麻醉,下稱乙手術),嗣其等於
乙手術當日,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威宇知悉乙手術屬於醫療法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特定醫療
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108年1月1日
施行,下稱特管辦法)列管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手術時應
有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專科醫師(下稱麻醉醫師)全程在場
且親自執行麻醉業務,復知蕭琪芬無合法醫師資格,不得執
行置入氣管內管之醫療行為(下稱丙處置),且應注意合併
使用惡性高溫(Malignant Hyperthermia,同惡性高熱,指
肌肉接受神經衝動後,細胞內鈣離子自肌漿網釋出並結合旋
轉素引發肌肉收縮後卻無法吸收回肌漿網,引發肌肉細胞持
續收縮大量消耗ATP代謝反應之遺傳疾病)誘發藥物去極化
肌肉鬆弛劑Succinylcholine及氣體性麻醉藥物(同吸入性
麻醉劑)Isoflurane可能誘發惡性高溫之麻醉併發症,應為
即時介入及治療,復與蕭琪芬俱應注意持續監測全身麻醉之
受術者心跳、體溫等生理徵象,且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
情事,竟共同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由陳威宇
於108年3月4日12時50分許指示蕭琪芬以Succinylcholine為
湯和軒為丙處置並吸入Isoflurane全身麻醉,乙手術過程俱
疏未注意持續監測湯和軒之心跳、體溫生理徵象,陳威宇
疏未注意而於無麻醉醫師全程到場執行麻醉業務情況下施行
乙手術,復未注意介入及治療湯和軒之惡性高溫症狀,迄至
陳威宇施行手術完畢後,蕭琪芬於同日15時35分許移除手術
包布時觸及湯和軒皮膚,發現體溫過高而令護理師黃盺妮(
原名黃鈺嵐)招來陳威宇陳威宇查看並量測湯和軒體溫
43℃,再與甲診所其他非麻醉醫師討論後,方驚覺為惡性高
溫,而錯失對湯和軒為及時、必要處置與治療機會。嗣後湯
和軒雖經給予高流量氧氣、退燒、降溫處置,心跳、血壓降
低至喪失後經給予升壓劑、施以心肺復甦術及電擊等急救處
置,於同日16時13分許經施打以Dantrolene共60毫克泡製溶
液,於同日16時40分許經救護車送抵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
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接上葉克膜(
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縮寫ECMO),惟
為時已晚,湯和軒仍因惡性高溫併多重器官衰竭,於翌日0
時31分許因葉克膜停止運轉宣告死亡。
 ㈡蕭琪芬明知應詳實為護理及麻醉紀錄,竟仍於108年3月4日17
時40分許至甲診所為警執行扣押勤務之翌日15時40分許間某
時,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其執行乙手術之醫
療輔助等業務製作之紀錄「ANESTHESIA RECORD」(下稱丁
麻醉紀錄單),不實劃記湯和軒經施以Succinylcholine及I
soflurane為全身麻醉後,於108年3月4日13時15分至15時25
分許間之脈搏穩定維持在約95至100左右,掩飾湯和軒斯時
之脈搏已持續在113至128之間等惡性高溫病程發展實際情形
,致生損害於湯和軒及主管機關對於醫療紀錄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檢察官比對扣案之丁麻醉紀錄單與生理監視器電磁紀
錄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湯和軒母親葉文珠、姊姊湯欣蓓訴由及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陳威宇
蕭琪芬及其等辯護人就本院認定犯罪事實而調查採用之下列
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111醫訴6卷㈢【下稱追加
訴三卷】第315、355頁),復經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情況,
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於
本院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追加訴三卷第315、355頁),
復經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情況與不得作為
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事實一、㈠部分,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
中俱坦承不諱(見追加訴三卷第305、355頁),並有下列之
證據可稽,敘述如下:
 ㈠湯和軒有於如事實一、㈠所示之時間,先至甲診所諮詢並經陳
威宇建議排定於108年3月4日手術後,於該日步入甲診所更
換手術服、施行乙手術,術前由非麻醉醫師陳威宇指示由麻
醉護理師蕭琪芬以Succinylcholine鬆弛肌肉、置入氣管內
管(丙處置)並接上麻醉機給予Isoflurane為全身麻醉後,
陳威宇自同日13時許起施行乙手術,由蕭琪芬繼續於術中
給予Isoflurane等麻醉藥物、Esmeron等肌肉鬆弛劑、Fenta
nyl等止痛藥物並監看生理監視器(實際監測狀況,詳下述㈢
部分)顯示之湯和軒生理徵象,由護理師黃盺妮進行術前準
備、刷手及傳遞器械為協助乙手術作業各情,其中就丙處置
部分,尚據蕭琪芬於108年6月18日警詢中陳稱:我有於乙手
術中執行口內插管,當時陳威宇開立麻醉誘導藥物,湯和軒
睡著了,我用右手打開受術者的嘴巴,左手拿喉頭鏡葉柄放
至舌頭底部拉高,黃盺妮協助把氣管往下壓,我把氣管內管
經過湯和軒聲帶插到氣管裡面等語(見108他5611卷【下稱
他卷】第160頁),就前揭乙手術人員組合及過程,核與證
人黃盺妮證述大致相符。而陳威宇在甲診所並未報備支援執
業,施行乙手術聘蕭琪芬為麻醉護理師,並自主決定是否聘
請麻醉醫師一情,則據被告陳威宇供稱:當時在君○診所桃
園及台北所執業,沒有報備甲診所而遭行政罰鍰,我只有在
甲診所才會跟蕭琪芬合作等語(見108醫偵41卷【下稱醫偵
卷】第174頁)、被告蕭琪芬供稱:我原在馬偕醫院任職麻
技師(按:麻醉護理師)29年,執照是護理師,只有在甲
診所兼職,已經與陳威宇配合6、7年,在八大條款之前,只
要在有醫師執照的診所、按醫師醫囑都可以做全身麻醉,甲
診所有問我,因為八大條款有些手術需要麻醉醫師,將來通
過後需要插管的刀要找醫師來,我說好;曾看過甲診所裡出
現麻醉醫師,例如受術者有心臟病、甲狀腺機能亢進等語(
見108相177卷【下稱相卷】第210-212頁,110復偵3卷【下
稱復偵卷】第32-33頁);核與證人黃盺妮證稱:我自107年
5月間起任職於甲診所,陳威宇的刀都是我跟刀的,全身麻
醉的手術才會有蕭琪芬,但不一定會有麻醉醫師等語(見相
卷第33-37頁,111醫訴6卷㈠【下稱追加訴一卷】第364-381
頁)、乙手術後到場支援之麻醉醫師陳昶馗證稱:我與陳威
宇曾經在君○診所合作,君○診所每一台全身麻醉手術都有麻
醉醫師,於108年3月間也是這樣等語(見追加訴一卷第406
頁)俱大致相符,並有湯和軒於甲診所之顧客及手術評估與
歷程資料、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及嗣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
員會出具之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醫審會鑑定書㈠)可
稽(見相卷第73-119頁,見醫偵卷第57-59、393-397頁)。
綜上,足徵被告蕭琪芬並無醫師資格仍執行丙處置,被告陳
威宇施行乙手術,僅有蕭琪芬任麻醉護理師而無麻醉醫師始
終在場及親自執行麻醉業務之客觀事實。又告訴人嗣就本案
使用Succinylcholine致湯和軒死亡申請藥害救濟死亡給付
,經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函覆略以:湯和軒惡性高溫併
多重器官衰竭之發生與所使用藥物有關聯,惟因其接受鼻整
形手術,於麻醉過程未由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
在場,並於手術時親自執行麻醉業務,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
條、第4條及第13條第1款之規定,非屬「正當使用合法藥物
而受害」情形,有該會函文可稽(見醫偵卷第423-424頁,
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以113年度訴更一字第55號藥
害救濟法事件繫屬中),亦堪認定。
 ㈡關於惡性高溫之機轉與病程發展狀況,敘述如下:
  ⒈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彥霖相驗後附卷及醫審會
鑑定書㈠檢附之同篇由盧聞天、鍾漢軍、陳皆吉陳亮志
麻醉醫師合著、於西元2009年即民國98年發表在重症醫學
雜誌「Taiwan Critical Care Medicine」第10卷第2期之
論文「惡性高溫:病例報告及文獻回顧」(見相卷243-24
8頁,醫偵卷第399-409頁同)所載,節錄如下:
   ⑴惡性高溫一直是麻醉醫護人員的夢魘,因為他是全身麻
醉而引起的一種高死亡率的併發症。不僅醫護同仁對其
有一定程度的瞭解,一般民眾對惡性高溫也不會陌生,
因為它經常引起醫療糾紛。主要因患者在接受全身麻醉
之前並無特別徵兆,一旦誘發惡性高溫,若無唯一解藥
Dantrolene的治療,患者多半死亡。因此在衛生署版的
麻醉說明書上特別在第四條上說明:「對於特異體質之
病人,麻醉可能引起惡性高溫(這是一種潛在遺傳疾病
,現代醫學尚無適當之事前試驗)。」
   ⑵惡性高溫被報告至今近50年,其定義為一遺傳肌肉病變
,當病人接觸到會誘發其發作的物質時,便會出現非常
高的代謝反應情形。目前確定的誘發物質包括去極化肌
肉鬆弛劑Succinylcholine及不包括笑氣的所有吸入性
麻醉劑如Halothane、Enflurane、Isoflurane、Sevofl
urane及Desflurane。過去總是被懷疑的一些麻醉相關
用藥目前都確定與惡性高溫無關,例如局部麻醉劑;鴉
片類止痛劑;Katamine;非去極化肌肉鬆弛劑;靜脈誘
導用藥等。誘發物質中尤其是幫助全身麻醉插管的Succ
inylcholine,因為其與惡性高溫相關性太高,FDA在接
到超過30個病例報告之後,於1992年強烈建議Succinyl
choline僅用於困難插管及胃飽食狀況,而勿於全身麻
醉中常規使用。但即便如此,單獨使用吸入性麻醉劑仍
會誘發惡性高溫,只是臨床症狀是比合併使用Succinyl
choline及吸入性麻醉劑來的輕微。
   ⑶惡性高溫的機轉在影響患者的骨骼肌。正常的肌肉生理
接受到神經衝動之後,肌肉細胞內的鈣離子會自肌漿網
中釋放出來,與旋轉素結合後引起肌肉收縮,動作電位
結束後鈣離子重新回到肌漿網,肌肉則回復到鬆弛。而
惡性高溫的患者鈣離子釋放出來之後無法再吸收回肌漿
網,造成肌肉細胞內鈣離子濃度過高而肌肉持續收縮,
大量消耗ATP而終至細胞死亡。而鈣離子所以無法再吸
收回肌漿網,在於管控鈣離子釋放通道的Ryanodyne re
ceptor type 1(RYR1)上發生基因突變。此類基因突變
的患者在未接觸誘發物質時是完全正常的,即使接觸到
誘發物質也不見得百分之百發病,有可能在第二次或第
三次接觸之後發病。
   ⑷惡性高溫的發生在臨床徵兆上分為早期及晚期,最早可
能因Succinylcholine引起嚼肌僵硬如本病例,通常Suc
cinylcholine是為了使嚼肌鬆弛易於插管,若發生嚼肌
僵硬就要提高警覺了。有文獻指出發生嚼肌僵硬有3到5
成會續發惡性高溫,所有常規手術要暫停,但因嚼肌僵
硬只有插管的麻醉醫師知道,很難說服外科取消手術。
另外早期發現最重要的徵兆就是End Tidal CO₂(吐氣末
端二氧化碳)升高,其他包括:心跳快、血壓高和動脈
血酸中毒等。晚期徵兆有體溫升高,可能嚴重到每5分
鐘升高1℃,甚至高過43℃。其他包括:電解質不平衡,
尤其是高血鉀;橫紋肌溶症及肌球蛋白血尿。最後致死
的原因可能為急性腎衰竭,或嚴重無法校正的電解質不
平衡,或泛發性血管內血液凝固症,或嚴重的心律不整
,最常見的死因則為心室顫動。這些臨床徵兆某些不具
有專一性,所以要能與麻醉中的其他疾病做鑑別診斷,
例如菌血症;甲狀腺風暴;嗜鉻細胞癌或醫源性過熱等
。因為惡性高溫的發生都在麻醉手術中或剛結束,所以
診斷要靠臨床條件,這包括①呼吸性酸中毒:End Tidal
CO₂﹥55mmHg;PACO₂(動脈血二氧化碳分壓)﹥60mmHg。②
心臟受影響:無法解釋的心搏過速或心室顫動。③代謝
性酸中毒:缺鹼超過8m/Eql或pH﹤7.25。④肌肉僵硬:包
括全身僵硬或嚼肌僵硬。⑤肌肉崩潰:包括血清肌酸酐
激酶大於20000/L;尿液呈可樂色;血清尿液肌球蛋白
過高;K⁺﹥6mEq/L。⑥體溫升高:快速升過38.8℃。⑦對Da
ntrolene的治療有快速正面反應。⑧家族中有相關遺傳
病史。符合上述六個條件以上就可確定惡性高溫的診斷

  ⒉經麻醉醫學會函覆略以:惡性高熱乃遺傳疾病,目前明確
已知為病人接觸到去極化肌肉鬆弛劑Succinylcholine或I
soflurane等氣體性麻醉藥物時,導致肌肉細胞持續收縮
無法回復,進而使細胞壞死或進入高代謝之危急狀態,而
使病患體溫迅速上升。…極度高體溫並非診斷惡性高熱之
單一標準,而應以病患出現高代謝狀態之症狀,如肌肉僵
直、心跳過快、血壓不穩定、氧氣消耗量上升、酸血症、
吐氣末端二氧化碳值異常上升等,作為診斷之前期徵兆,
爾後體溫始漸次升高,故病人體溫高熱狀態實已為惡性高
熱之末期徵兆。…一般常人核心體溫正常範圍35.5至37.5℃
,手術麻醉中持續監測體溫為麻醉中標準監測之常規,一
般來說手術常導致體溫散失,病患低體溫狀態亦較為常見
體溫上升並非常態,顯見至體溫43.6℃前已有相當時間
等語,此有麻醉醫學會111年5月9日麻醫勇字第1110123號
函可佐(見復偵卷第129-131、139頁)。
  ⒊就惡性高熱介紹、治療及解藥Dantrolene庫存資訊,麻醉
醫學會並於官方網站常設資訊專頁以供查詢,此有該學會
網站之網頁擷圖可佐(見醫偵卷第217-220頁,復偵卷第2
85頁)。
 ㈢陳威宇施行乙手術完畢而離開手術室後,蕭琪芬於揭下手術
包布時,徒手觸及湯和軒皮膚發覺體溫異常過高,遣黃盺妮
喚回陳威宇查看,陳威宇量測後始悉湯和軒體溫逾43℃,遂
找來同診所之其他非麻醉醫師沈怡岒蔡昀達等人討論後,
驚覺疑似惡性高溫,以及被告二人於乙手術過程中並未持續
監測湯和軒之心跳、體溫生理徵象部分,敘述如下:
  ⒈就被告二人於乙手術過程中俱疏未監測湯和軒心跳之生理
徵象一節,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彥霖於108年3月6日相驗並
於同日10至11時許,會同被告二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儀
器廠商、員警等人共同勘驗於前一日在甲診所甫為警扣
押之生理監視器,當場操作、列印紀錄紙本及複製電磁
紀錄一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蒐證照
片及生理監視器紀錄影本可稽(見相卷第185-189、241
頁,醫偵卷第97-98頁,復偵卷第335-379頁)。依生理
監視器紀錄所顯示之監測情況,於乙手術該日12時45分
起至16時18分止,湯和軒之心跳「HR」值均顯示為「--
-」,未監測到任何數值;其間,乙手術施行中之同日1
3時05分至蕭琪芬發覺高溫有異後之同日15時45分間,
生理監視器紀錄俱能以每5分鐘1欄、每欄6列穩定顯示
湯和軒之血氧飽和濃度(SpO₂)、脈搏(HR)、非侵入式血
壓(Non Invasive Blood Pressure,縮寫NIBP)收縮
壓(NIBP-SrS)、舒張壓(NIBP-DIA)、平均動脈壓(NIBP-
MAP)及脈搏(NIBP-HR)各該數值,迄自同日15時50分至
救護車抵達甲診所前之同日16時15分,應係倉促急救方
見不能連續顯示每5分鐘完整6列監測數值情況(見復偵
卷第335-339頁);細觀至每分鐘監測紀錄,更可見術
中之每1分鐘都能穩定顯示湯和軒之血氧飽和濃度、脈
搏數值,僅有於13時06分一度出現包含「HR」俱顯示「
---」情況(見復偵卷第341-369頁);最後,於湯和軒
即將搭乘救護車離開甲診所之同日16時19至23分間,生
理監視器首次呈現「HR」監測紀錄,且能每分鐘穩定顯
示數值,惟監測結果為急救處置下極度不穩定之「77」
、「36」、「54」、「73」、「38」、「38」各情(見
復偵卷第347頁)。
   ⑵關於心跳之監測,於臨床上對受術者生理徵象之監測與
評估至關重要,與乙手術已監測之脈搏(PR)及非侵入式
血壓脈搏(NIBP-PR)量測方式、監測功能均不相同,故
無法以前揭脈搏監測取代心跳監測一情,業據專家證人
簡吉聰證稱:依本案生理監視器照片插有3條訊號線,
最基本的訊號線是心電圖、血壓計、血氧偵測儀,通常
第4條是體溫線,心電圖訊號線的電極貼片接上人體,
就會監測到HR值,HR的計算是以心電圖訊號線的QRS波
特定波形來判斷的,HR若呈現虛線或沒有數值,那就是
沒有監測。心電圖用途眾多,觀看其完整的連續波形,
不只在惡性高溫,所有臨床上的生理徵象變化,心電圖
都是很重要的訊息,例如使用Succinylcholine若造成
高血鉀會讓波形改變,或心室、心房頻脈而心率不整,
都仰賴觀看心電圖波形來判讀;至於脈搏是指心臟有效
跳動得出的數值,如果遇到心房顫動、心率不整或血壓
不足,因沒有心臟填充血液後再收縮打出之完整過程,
心臟雖然跳動而有心跳,但血壓不足就量測不到脈搏,
此時心跳數會比脈搏數高;或使用Succinylcholine若
發生心律不整的副作用,監測心跳就可以看得到異常。
急救過程中,生理監視器紀錄之脈搏數若比心跳數高,
有可能是因為急救壓胸時,手會一直抖,脈搏量測線也
一直抖,而量到錯誤的脈搏數,或是壓胸後,心臟雖沒
有跳動,但血流確實有壓送出來,故監測得到脈搏等語
(見111醫訴6卷㈡【下稱追加訴二卷】第29-31、69-73
頁)。
   ⑶依前揭生理監視器紀錄可見,從陳威宇指示蕭琪芬給予
湯和軒誘發惡性高溫之Succinylcholine及Isoflurane
全身麻醉後,歷經乙手術過程約2小時30分,至蕭琪芬
術後發覺異常高溫,通報陳威宇前來量測後,再與其他
非麻醉醫師討論,方驚覺為惡性高溫,動員甲診所人員
施以急救處置,一直到湯和軒喪失自主呼吸、心跳生理
徵象,經電擊、心肺復甦術、施打Dantrolene仍然回天
乏術後之同日16時15分許,全程逾3小時未見湯和軒
任何心跳監測紀錄。嗣大約於支援麻醉醫師陳昶馗抵達
甲診所並施打Dantrolene後之同日16時19至23分許,方
連續測得「HR」數值為36至77不等各情,亦如前述,適
足徵本案生理監視器之心跳監測功能,可正常運作並未
故障,揆諸前揭說明,此前監測紀錄俱顯示「---」,
應係未將訊號線電極貼片正確連接至湯和軒身體所致。
至證人黃盺妮於112年7月13日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看
湯和軒的心電波動等語(見追加訴一卷第367頁);
及證人陳昶馗於同日證稱:我進甲診所的時候有聽到心
電圖的聲音,紀錄上沒有看到數值,也可能是術中受到
干擾,例如電燒止血會因電磁波干擾,導致HR數值亂跳
等語(見追加訴一卷第399、404頁),惟依照本案生理
監視器紀錄,可見並無受突發干擾情狀,既業如前述,
自無從依前揭證人於案發後多年憑印象所陳前詞,即為
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是以,被告二人於乙手術過程
中,疏未注意持續監測湯和軒心跳生理徵象一情,堪以
認定。
  ⒉就被告二人於乙手術過程中俱疏未監測湯和軒體溫之生理
徵象一節,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就湯和軒體溫監測狀況,據被告蕭琪芬於108年3月5日警
詢中供稱:我的工作是幫湯和軒裝上血氧夾子、心電圖
、血壓計等,乙手術過程十分順利,於昨日15時30分許
手術剛結束,我摸到病人體溫異常的高,但外觀並未明
顯變通紅,讓黃盺妮通知陳威宇進來手術室評估,之後
我們動員甲診所所有同仁拿冰寶幫湯和軒降溫,陳威宇
也打電話借來惡性高溫的解藥Dantrolene施打,我在旁
發現麻醉機呼吸管線溫度很高,更換生蘇打石灰等語(
見相卷第26-27頁);於111年10月14日偵查中供稱:我
於當日15時30分許,因摸到病人的臉很燙,就說幫我量
體溫,好像是護理師還是誰量39.8℃,再過5分鐘我去量
就43.6℃,他真的是於5分鐘內體溫上升這麼多等語(見
復偵卷第226頁)。自蕭琪芬於案發後翌日敘明其因術
後揭下無菌布時徒手摸到湯和軒臉部,「觸覺」溫度差
距甚大始察覺有異常高溫,而無法具體描述體溫之數值
;嗣時隔多月始稱有量到39.8℃,惟無法說明係由何人
以何等方式為體溫測量,所述湯和軒於5分鐘內體溫
高3.8℃,更顯逾縱令惡性高溫晚期,體溫亦僅約5至10
分鐘上升1℃之升溫幅度(詳前述㈡),已難信為真。復
觀諸其所劃記之丁麻醉紀錄單,湯和軒體溫變化線條
,係自15時35分許以近乎垂直狀陡升,意指其體溫直線
式飆高(見相卷第97頁),核與惡性高溫病程發展不相
符,業經專家證人簡吉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惡性高熱
體溫變化,前期是慢慢的上升至超過39℃,約需每15
至30分鐘才發生變化,到了中晚期大約10分鐘上升1℃,
上升至42至43℃後,就不會再上升,理論上體溫的變化
會呈現一個曲線,丁麻醉紀錄單記載湯和軒體溫於15時
15分是36℃,於15時35分上升到43℃,臨床上這是不會發
生的等語(見追加訴二卷第35-36頁)、證人即麻醉醫
林賀典證稱:丁麻醉紀錄單上記載之前體溫於20分鐘
內從36.5℃升高到39.8℃,這不奇怪,因為我們現在知道
他是惡性高溫,但後面又於5分鐘內上升3.8℃,這不像
是正常的生理反應可以解釋的等語(見追加訴二卷第91
-92頁),足徵丁麻醉紀錄單體溫監測紀錄,顯與實際
情形不相符,而非真實。
   ⑵就丁麻醉紀錄單製作情況,則據被告蕭琪芬於108年3月5
日之警詢中供稱:甲診所客人隆鼻手術後體溫突然上升
,經全診所醫護人員搶救,並送馬偕醫院急診室後,我
待大約1個小時,因為後續工作尚未完成,便返回診所
做後續的麻醉紀錄等語(見相卷第24頁);核與證人黃
盺妮於同日即108年3月5日之偵訊中證稱:手術過程中
只有生理徵象監測器的紀錄而已,由蕭琪芬以麻醉機操
作麻醉,她於處理完湯和軒急救後之昨天半夜,才做手
術及急救部分紀錄等語(見相卷第209-210頁)俱屬相
符。參以乙手術中之體溫量測條件非佳,尚另據被告蕭
琪芬於本院112年4月27日之準備程序中供稱:甲診所只
有水銀體溫計,每次測量都須置於湯和軒腋下5至10分
鐘,他術中還有包無菌布等語(見追加訴一卷第114頁
);核與證人黃盺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二人於麻
醉時在湯和軒頭側,我做手術準備、術中幫遞器械、拉
鉤,湯和軒全身蓋上無菌包布只露出手術部分,術中是
蕭琪芬管理生理監視器監控生理徵象,過程中不會移
動生理監視器的探頭或非侵入式血壓計,蕭琪芬要量體
溫,須把無菌布揭起來,拿著溫度計量腋溫等語(見追
加訴一卷第364-381頁)相符,可徵手術中量測體溫
業務執行困難,蕭琪芬於操作上甚有必須干擾專注於精
細雕刻容貌之手術醫師陳威宇之虞。
   ⑶就乙手術中蕭琪芬確已陳威宇回報生理監視器所顯示之
脈搏過速異狀,忙於依醫囑處置而業務繁多,實際上並
未持續監測湯和軒體溫一情,敘述如下:
    ①關於湯和軒脈搏過速情狀,依生理監視器紀錄可見,
係自手術剛開始該日13時10分許起,迄至手術結束後
蕭琪芬發覺高溫之同日15時35分許,長達2小時25分
間,湯和軒脈搏監測數值俱處於接近120,峰值為128
已接近130狀態(見復偵卷第335-379頁)。
    ②此情業經蕭琪芬發覺並提醒醫師陳威宇注意,陳威宇
聞訊後僅採取加深麻醉、止痛之無效方式處置,未見
效果亦無積極作為一情,業據被告蕭琪芬於110年11
月29日偵訊中陳稱:惡性高溫是每個麻醉工作者都害
怕的,要注意體溫、心跳,醫院裡有設備能抽血看酸
鹼度、測呼出二氧化碳值,甲診所沒有後兩者設備;
醫療過程中我會向醫師報告狀況,由醫師判斷,本案
麻醉後有心電圖(詳前述)、血氧及自動血壓計,依
生理監視器紀錄,湯和軒於術前12時53至55分間血壓
驟升至145,於13時05分許脈搏為113,自此之後一直
維持在119、120左右偏快,通常心跳超過100下就要
通知醫師,我有特別跟陳威宇說,他都知道,但他沒
有指示我做什麼,我知道心跳太快要特別提醒醫師,
也有這麼做等語(見復偵卷第34-38頁)。復經專家
證人簡吉聰證稱:本案脈搏監測數值顯示心跳偏快,
臨床上會先判斷偏快的理由,像有無疼痛刺激、血管
收縮劑、貧血等狀況。丁麻醉紀錄單沒有記載血管收
縮劑,術前抽血單顯示湯和軒的血色素14.6正常,可
以排除這些可能性;接下來要排除疼痛造成的心跳偏
快,依丁麻醉紀錄單記載,於13時20分許給予止痛藥
Keto,AGNET欄記載注射嗎啡止痛藥Fentanyl,看起
陳威宇有在處理心跳過快問題,但從生理監視器的
紀錄看來,心跳過快的狀況一直沒改善,此時就應該
要思考其他原因。湯和軒基礎心跳是56,後來一直在
約120上下,這不太正常,故於一一排除麻醉深度或
止痛不足、感染、呼吸換氣不足、麻醉機故障、過敏
性休克、甲狀腺風暴等原因後,因乙手術此前有合併
使用Succinylcholine、Isoflurane之誘發惡性高溫
物質,要考量是否為惡性高溫等狀況,這些狀況使用
Dantrolene都可以阻斷肌肉不正常的快速代謝等語(
見復偵卷第295-297頁)。
    ③觀諸被告蕭琪芬供稱:術中我要注意手術進度、麻醉
深淺、看監視器所顯示包含心跳、血壓、血氧變化,
計算點滴、確認身體位置,確認應否放置尿管導尿,
陳威宇指示定時或不定時加藥等語(見追加訴三卷
第38-39頁),可見蕭琪芬自認術中任務繁多且手邊
忙碌,殊難想像還能自術前起至少6次、每次5至10分
鐘,執起水銀溫度計、掀起無菌布,將溫度計夾進因
麻醉失去意識之湯和軒腋下,隔5至10分鐘後取出,
憑以描繪丁麻醉紀錄單體溫曲線之操作可能性。佐以
其所製作之丁麻醉紀錄單,體溫部分之紀錄荒唐,俱
如前述,足認蕭琪芬於乙手術過程中,並未持續監測
湯和軒體溫之生理徵象。
   ⑷就陳威宇遲遲未意識到應持續監測湯和軒體溫一情,則
據被告陳威宇於108年3月5日警詢中供稱:湯和軒由我
諮詢與動刀,手術我是主刀醫師、黃盺妮是開刀護士、
蕭琪芬是麻醉護士,關於肌肉鬆弛劑,全身麻醉插管前
本來就是、一定要施打肌肉鬆弛劑,劑量不清楚,要看
麻醉紀錄單,而且湯和軒是手術結束後身體狀況才反應
出異常,乙手術於昨日13時許開始,由蕭琪芬湯和軒
吸入Isoflurane全身麻醉,於15時30分許結束,過程中
沒有異狀,出血量不多、生命特徵也穩定,隔沒多久,
蕭琪芬就告訴我湯和軒體溫有點高,我去量體溫,從39
℃到逾43℃,便請同診所的其他醫師協助,於討論出湯和
軒疑似惡性高溫後,立即幫他降溫,並向麻醉醫師陳昶
馗詢問、借用解藥Dantrolene共60毫克,泡製後施打完
畢,慮及葉克膜處理心肺衰竭需求,叫救護車送往我們
以前執業的馬偕醫院,就我了解,是基因問題導致惡性
高溫症狀,且無法術前得知,我並不清楚實際導致惡性
高溫的生理機制,但麻醉同意書有寫麻醉可能引發惡性
發燒等語(見相卷第13-21頁)。可見陳威宇迄至湯和
軒宣告死亡後即術後翌日,仍僅知悉乙手術之開始及結
束,依然認為惡性高溫都是手術後突然發生的,就惡性
高溫之認知僅限於麻醉同意書上有寫,而渾然不知其生
理機轉,縱親身經歷生理監視器持續顯示、蕭琪芬口頭
提醒知湯和軒已長時間處於脈搏過速狀態,仍認為乙手
術過程中湯和軒之生理徵象穩定,足徵其並未注意持續
監測湯和軒體溫之事實。
 ㈣被告二人經歷前揭術後發現湯和軒異常高溫,對外求救討論
後,驚覺遭遇罕見兇險之惡性高溫,隨即動員甲診所內包含
蔡昀達等非麻醉醫師、護理師,緊急開啟降溫(酒精加冰水
擦拭、冰袋鋪敷、冰點滴輸液)、退燒及升壓(靜脈注射退
燒藥物及升壓劑)等急救處置,陳威宇呼叫麻醉醫師陳昶馗
攜帶Dantrolene共3瓶、60毫克支援,湯和軒嗣經給予急救
藥物、施以電擊及心肺復甦術、泡製Dantrolene溶液於同日
16時13分許靜脈注射,於同日16時20分許救護車前來甲診所
載送湯和軒於同日16時40分許抵達馬偕醫院後,接上葉克膜
維持呼吸、心跳,惟湯和軒依然於翌日0時31分許因葉克膜
停止運轉而宣告不治;經馬偕醫院診斷為到院前心跳停止、
多重器官衰竭、惡性高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並研判其
死亡原因為「甲、惡性高溫併多重器官衰竭。乙、符合吸入
性麻醉藥物及相關麻醉輔佐藥物作用。丙、顏面部整型美容
手術。」,鑑定結果則略以:湯和軒因在診所接受顏面部整
型美容手術時,在術前身體進行吸入性麻藥及注射相關麻醉
輔佐藥物,在術後不久發生惡性高溫(體溫最高達43.6℃、
酸中毒、高血鉀、高CK值大於2000IU/L),雖經急救及轉送
大醫院,最後仍因惡性高溫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各情,除
據被告蕭琪芬於108年3月5日警詢中供稱:惡性高溫解藥1支
是20毫克,共打了3支,施打過後,湯和軒依然沒有心跳、
沒有血壓,我們便迅速將他後送至馬偕醫院等語(見相卷第
28頁),足徵注射Dantrolene時湯和軒已無心跳、血壓;另
就在甲診所之急救過程部分,核與證人黃盺妮、非麻醉醫師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