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0年度,60號
TPDM,110,自,60,202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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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60號
自 訴 人 彭文正



自訴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張惇涵




選任辯護人 陳一銘律師
陳鵬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追加自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惇涵張文蘭(另行審結)均為
總統府發言人,與前總統蔡英文(未據提起自訴)共同基於
加重誹謗、公然侮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08年9月12日由被告於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書即新
聞稿為不實記載「蔡英文畢業自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相關
的學經歷文件、擔任教職的審核資料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
彭文正等部分人士刻意迴避向校方查證,持續以各種不實
資訊意圖誤導抹黑,或稱證書造假,或造謠蔡英文未取得博
士口試資格,更離譜的還有稱蔡英文論文由人捉刀合寫,種
種惡意扭曲事實的無稽行徑,已對總統名譽、社會公義造成
傷害。因此在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後,將對彭文正提出告訴。
」,並散布於眾,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謗罪、同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又被告上開所涉加重誹謗罪、公
然侮辱罪,業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現由本院108年度自字第1
28號審理,故就被告上開所涉同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提起追加自訴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43條於自
訴程序準用之。又按「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
,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故實質上一罪固屬同一事實,
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
,亦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被告張惇涵因發布本案新聞所涉之加重誹謗罪、公然
侮辱罪等案件,業經自訴人彭文正於108年12月9日提起自訴
,現由本院以108年度自字第128號(下稱前案)審理中,業
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自訴人復以被告發布本案新
聞行為,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公文書罪嫌,而於110年11月14日提起本件追加自訴,然
本件追加自訴與前案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自訴代理人
亦稱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行使不實公文書罪為想像競
合關係等語(本院卷二第343頁),核屬同一案件,是自訴
人就已經提起自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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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