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柚妤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凌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9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