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4年度,201號
TCDV,114,金,201,2025072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王嵩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尹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