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16號
TCDV,114,訴,816,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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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曾子杰
被 告 陳健正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六病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馨
馬韻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10時,在
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
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7月9日宣判,茲因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不能工作損失
之薪資金額有所疑義,復未檢附其請假單及薪資單等相關資
料,應予闡明後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
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2週內陳報其於111年2月在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 公司之上班日數(含請假日數及假別)、薪資單(含有無因請 假扣薪)等相關資料。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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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