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林威立
林威鵬
林威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春香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