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育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惟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07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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