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306號
TCDV,114,訴,2306,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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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0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被 告 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以
114年度補字第37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15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
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
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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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