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86號
原 告 吳天璽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吳政晏
林立中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0,04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74,795元
(聲明第一項金額為1,440,000元;聲明第二項本金金額為1,000
,000元、利息自111年3月13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17日
,年息10%,計為334,795元,合計為1,334,795元。故第一項及
第二項合計之數額為2,774,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26
元,原告僅繳納30,048元,尚欠3,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