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43號
原 告 曹銘軒
被 告 陳威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
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