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238號
TCDV,114,訴,2238,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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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38號
原 告 王笙庄
被 告 莊秋梅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民事訴
訟之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之規定記載被告
之姓名、住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且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事項
均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莊秋梅」之住居所、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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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