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00號
原 告 林霈薰
被 告 王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40元,並限原告於
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寄存
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
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
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