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蓮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富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1,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