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 馬啓峰律師
沈崇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96,380元,反訴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0元,尚欠新
台幣19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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